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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 多样化“微协商”激发基层治理活力

更新时间:2023-07-17 21:33:19点击次数:39589次字号:T|T


人民网天津7月17日电 (记者唐心怡)7月16日,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天津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于近日印发。

《天津市城乡社区协商指导规范》以精准高效为原则,以解决居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鼓励城乡社区开展“小区协商”“网格协商”“村(居)民小组协商”“楼栋协商”“楼门协商”“业主协商”“社区社会组织协商”“邻里协商”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微协商”。

城乡社区协商主要指的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村(社区)“两委”组织城乡社区利益相关方,就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协商、寻求共识的民主实践。

如遇到以下情况可开展城乡社区协商:(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特别是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文明养犬、公共设施使用、环境治理、村庄规划、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处置等;(二)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三)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四)党和政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一般为:确定协商议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多元主体可以通过入户走访、座谈会、“两代表一委员”接访、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方式收集相关利益方提出的议题建议。乡镇(街道)可以向村(社区)“两委”提出需要城乡社区协商的议题,并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村(社区)“两委”研究讨论决定后,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和形式。村(社区)“两委”要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协商的主体、形式、时间和地点,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相关信息。开展协商。召开协商会议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机会均等的原则,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力求达成共识。对于一次协商未达成共识的,应组织进行多次协商。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可以依法依规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等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公开协商结果。村(社区)“两委”及时将协商结果通过公开栏、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并接受居民监督。协商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向乡镇(街道)报告协商结果与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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