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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实务共话后劳教制度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建设

更新时间:2013-12-10 10:55:29点击次数:1778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邹艳平)7日,记者在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2013年学术年会上获悉:由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协办的关于废止劳教制度后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在西南科技大学召开。来自省社科联、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电子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4家院校,绵阳市司法局、川北监狱、绵阳监狱、新华劳教所等相关单位30余人参加当天的研讨会,《西南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董发勤、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夏黎阳、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中心主任廖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骆军主持。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朝宽说,劳教制度完成历史使命以后,如何落实中央这次顶层设计当中的违法行为矫治体系制度建设问题;后劳教制度时代如何把劳教制度中的经验与教训,为未来的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四川省已整体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后,吸食毒人员作为病人政府要对他们实施救治救助,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中都需要研究、解决和探索。社区矫正即积累了经验也面临一些困惑,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研究、理论研究乃至理论和实务的人才培训提供了基本素材。社区矫正工作主题和执法主体分离问题、社区矫正评估制度的实施问题,在交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标准和程序规范问题,法律方面的制控,事实上的欠缺,期待这次会议为我们实务部门提供更多的指引。

     当天,会议共分三个单元进行研讨:
     违法行为矫正体系构建:魏东《四川大学》“劳教废止后刑罚改革与刑法修订”具体内容应包含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和期限、保安处分的提出与判决、保安处分的执行与后果等,真正实现我国保安处分的 现缩化、法定化和司法化,以恰当处理好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之间的价值权衡;王瑞君《山东大学》“观念转变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从废止劳动教育制度谈起”;韩旭省社科法学研究所长“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程序正当化问题研究”;将决定权交给法院并通过正当程序予以保护,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任何替代才会具实质意义;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视角下的后劳动教养时代”。
     社区矫正制度:吴卫军《电子科技大学》“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 蔡鹤《四川师范大学》 “日本矫正制度研究及借鉴”; 李霓省社科院法学所“社区矫正是犯罪社会控制体系的关键一环----基于社会结构变迁理论视角”。
     其他相关制度:廖斌《西南科技大学》“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工读学校的改革和完善”;工读学校曾经是矫正越轨未成年人的主要方式之一,改革和完善工读学校将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条可行之路,利用教育的优势避免将越轨未成年人“一送了之”。(对工读学校的性质、地位、宗旨、入学制度、管理体制、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系统化规范)多建一所工读学校,将来可以少建一所监狱。叶睿省社科院法学所“重申‘以刑定罪’”;李芽《四川理工学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若干问题研究”。 
     会议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教制度的意义、刑法结构与刑罚结构、重罪与轻罪、保安处分、其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五个单元开展了讨论。与会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国家刑罚结构是否调整、重罪与轻罪如何平衡,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是否应该建立违警罪和保安处分制度、卖淫妇女的收容教育管理与人权保障等问题上。与会者的共识是在劳教制度废除后相关的机构调整、行政执法制度、社区帮教工作、刑罚的结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廖斌教授说:收容教养制度应当界定为司法保护教育价值措施,重点立足于对未成年严重违法人员的保护和教育,它不同于普通学校教育,也不同于罪犯的司法惩罚与矫治教育;对收容教养制度的缺陷必须加以改造,如:设置科学的收容教养的司法审查程序、明确收容教养的保护性、福利性、非惩罚性特征,发展多样化的收容教养执行方式并与工读学校的改造相结合,避免对未成年违法者的标签化等。廖斌教授的观点和建议得到了与会者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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