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李良俊 徐川 记者 马利民)“血债血偿”、“罚不赔偿”,一直是“刑附民”案被害方与被告方各自为自己划定的“心理底线”。在西部偏远的农村地区,传统的家族观念、落后的家庭经济条件使这条“防线”更为牢固。在双方“罪与罚”的博弈中,考验着法院“调停”的“手艺”。
近年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附民”案中,巧借“三维坐标”转换原理,打造了公、检、法三家环环相扣,前后衔接的“三权接力”调解模式。去年1月至今,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结案的129件“刑附民”案件,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均达到了100%。
访谈对象: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贵平
多管齐下的调查机制
本报编辑部:“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比较大,没有固定模式可循,无疑会增加承办法官的工作量。你们加大此类案件调解力度,最初是基于何种想法?
王贵平:我个人认为,加大“刑附民”案调解力度是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
“刑附民”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判决之后的执行非常棘手。在外部,被害人及其亲属拿不到赔偿款,扭闹法院、法官,甚至四处上访,严重的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群体事件;被告人获刑入狱,其本人或亲属认为“人财两空”,宁愿坐牢也不愿赔偿。在内部,审判法官迫于审限、当事人闹访等多重压力,只能想办法尽快结案;执行法官因遭遇种种阻力或找不到执行线索饱受申请人“诟病”。
为了找到工作“平衡点”,既减轻法院、法官的压力,又最大限度地为被害方维权,我们做了长期的调研工作,确定了把调解作为突破口的工作思路。
本报编辑部:请谈谈你们的具体做法。
王贵平:“刑附民”案的症结在于人身损害之后的“利益之争”。发案之初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无权进行财产调查。这期间当事人转移财产,法院最终的判决就可能成为“法律白条”。为此,我们和公安、检察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最终建立了被告人财产调查机制。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和检察院把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的方法等作为办案的前置程序,对加害方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在移送起诉时,随卷提交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表;庭审环节,增加被告人财产调查程序,根据财产状况及被害人的紧急情况,酌定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为被害人思想上“解压”、经济上“松绑”。
多轮驱动的“三权接力”
本报编辑部:被告人赔付后,对其量刑结果可能引发被告人方“花钱买刑期”的合理怀疑。对此,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王贵平:我们打造了公、检、法三家环环相扣,前后衔接的“三权接力”调解模式。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情况、前期调查到的财产情况,协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先行赔付或垫付被害人的医疗、丧葬等费用,力争化解被害方的“怒气”。
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被害方的治疗费用、后事安排等进行初步估算,并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法律释明,促使被告人赔付获取谅解,力争化解双方“怨气”。
庭审环节,法院根据公安、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到的财产状况,责令被告人预先缴纳与之赔偿数额相符的赔偿保证金;根据前期调解工作进度,剖析双方心理预期,通过释法打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心理顾虑,积各自极赔付,为被害方争取最大赔偿空间。
多策并举的平安工程
本报编辑部:“三权接力”模式畅通了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外部“梯次调解”渠道,这套模式是否能“一劳永逸”?法院有何进一步打算?
王贵平:我们探索建立的这套接力调解模式,是基于南充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目前,这套模式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践中,我们为这套模式配套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可以说是为“刑附民”案附加的“平安工程”,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全面铺开。
梯次调解制度。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涉案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党委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沟通不成的,再由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包括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主持调解;特别重大、社会关注度极高、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由院长调解。
诉讼参与人协助调解制度。公诉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契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意愿,基于原告的信任,其调解具有“天然优势”;辩护人是由被告人亲属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通过辩护人做被告人家属的劝解说服工作,释明刑事政策或法律规定,容易打消被告人家属的顾虑。
协调赔偿、补偿促调解制度。讲清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道理、体现赔偿从轻情节,积极动员亲属代为赔偿;督促、协调与案件有关联的单位代为赔偿;借助党委、政府的力量解决生活难题;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