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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

更新时间:2013-03-25 16:17:41点击次数:1480次字号:T|T

     当“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等词汇相继亮相食品安全舞台时,两个名为“中国老百姓一天”[1]和“各地风味小吃”[2]的段子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将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势态刻画得淋漓尽致。读到这些段子时,除了佩服广大消费者丰富的创造力,感同身受的是字里行间渗透出来的愤恨与无奈。 
  浏览这些来被媒体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我们会发现它们总是以“百变星君”式的面孔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着广大消费者想象力的极限,并不约而同地以“严惩罪犯+官员致歉”的方式安抚消费者心中的不满。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承担了纳税义务的公民,我们有权利质疑:“为何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为何高发势态得不到有效遏制? 
  然而,观察事件出现之后的诸多应对措施,我们发现政府及相关部门并非不重视这些频频曝光的事件:2009年,在《食品安全法》通过后,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细则》;2010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三位国务院领导任其正、副主任,21个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并设立办事机构;2010年两会,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焦点,而2011年两会代表们再度掀起了讨论热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扩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打击力度,不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同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3];1个月后,其所属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如此之多的红头文件,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工作为何仍然效果不佳? 
  其实,问题关键还在老生常谈的“落实”两字。落实的关键是要解决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主体,才可能实现“谁的事情谁去做、谁的问题谁解决”,才可能将上述的法律法规真正地落到执行的实处。 
  在此问题上,往往容易将目光汇聚在企业,尤其是作为源头的生产企业[4],笔者认为,这种避开政府管理职责、紧盯企业纠错的做法有失偏颇,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政府。因为: 
  1.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企业、政府和消费者是该问题上利益相涉的三方。消费者需要从商品市场上购买食品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以获取高额的利润,政府却掌管着食品市场准入的窗口,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维持市场运转的良好秩序。就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犹如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和球员,哪些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哪些食品得以在商品市场上流通最终取决于行政管理者。 
  2.确保食品总体形势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食品安全问题不等于食品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平等主体间进行商品交易而引发的问题,而是人为的主观原因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应纳入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范畴,这也建设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所在。[5] 
  3.“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倡导的基本思路,就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而言“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不仅仅权利(力)是如此,职责和义务也是如此。 (作者:樊彦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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