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文明对环境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法必须顺应这种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在物质层面,生态文明意味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达的经济,这要求环境法必须完善污染防治体系,发展生态经济,推进循环经济,引导绿色小分。在精神层面,生态文明意味着全面发展、和谐共生的精神理念,这要求环境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发展为根,合理确定价值目标,加强信息公开,培育社会中间层力量,循序渐进地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物质;精神
【正文】
一、生态文明的涵义与要求
对于文明,我们祖先早就有过解释,唐代孔颖达注疏《尚书》时将“文明”解释为:“经天纬地曰文,照临四方曰明。”“经天纬地”意为改造自然,属物质文明;“照临四方”意为驱走愚昧,属精神文明。实际上,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生态则是一个外来词汇,据说最早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格尔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其将两个希腊词oikos(“家用的”或“家”)与logos(“研究”)组成ecology,乃指研究生物体在他们的家或环境种的科学之意。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
由此,所谓生态文明,也是指基于生态的文明,即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这样一种文化伦理形态。[1]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作为一种“崭新”的人类文明样态和社会发展模式,生态文明的内容是全方位的,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其实现也不是一个容易过程,需要社会各界、世世代代的努力。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并把“倡导生态文明”作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举措之一。《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务院2007年11月22日)《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11月13日)分别强调“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上,在胡锦涛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从而把生态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衡量指标。”生态文明已被提高到治国方略和执政理念的高度。而今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次提到生态环境问题,并且在“2009年的工作总体部署”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
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政治理念,社会各界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对此,在法治已成基本治国方略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今天,环境法治当然责无旁贷。环境法必须秉持生态文明精神,顺应生态文明的要求去相应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是,生态文明本身是一个非常庞大、又比较模糊的概念,面向具体社会实践的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而为才能真正把握生态文明的脉搏,推进生态文明的实现呢?对此,本文认为,人类文明主要是由物质与精神两方面构成,生态文明也从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对传统文明提出了深刻变革,环境法治对生态文明的具体把握也须从这两个层次着手和努力。
二、生态文明的物质要求与环境法治变革
物质层面的生态文明首先意味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富足的物质生活。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2]就是对此的经典描述。其次,生态文明还意味着要以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环境,一切行为都要符合生态规律,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这要求环境法应当做到:
(一)加强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生态与安全、生态与民生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此,人们都熟知,破坏环境的事、不利于生态平衡的事不做。谁做了就予以惩罚。但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方面,利益熏心,道德败坏,损人利己,包括一些权力寻租,一个社会总免不了。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良好的法律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惩处。由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法制是否完善十分重要。没有法律责任的惩罚机制,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队伍,生态文明不可能建立起来。
但环境法的实施与通常法律相比存在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为什么,主要有一个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长痛与短痛的关系。环境保护,利国利民,可是做企业的要赚钱,往往利欲熏心;个别地方政府,追求任期内经济数字的攀升,或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顾一切搞发展成为,放任企业污染。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本来应该是环境法的推动者,实际却成为环境保护的绊脚石,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所以,生态文明时代的污染防治法,绝不能像以往那样仅仅笼统地规定几条原则性出发条款,并且基本上是以“企业”为预设对象,对于政府则往往仅有职权而无责任,使之脱离于监管之外。污染防治法必须重视并加大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督促政府部门真正落实既定目标,把防污治污工作作为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
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当前环境法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努力至少包括这几方面:
第一,国家的环境立法往往比较粗糙、框架性的多,具体操作还需要执法部门多下功夫,结合实际。这既要通过修改予以完善,尽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建设等,要未雨绸缪,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允许框架范围内作出更细化、更有操作性的细则、实施办法,促进法律的实施。
第二,目前污染防控管理体制不顺,一个污染企业,涉及几家部门管理,彼此之间要经常通气,理顺权责,在这方面,最好能够建立常规性的协调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三,对于污染解决而言,最好就是提前规划,防患未然,一家污染企业建立起来,到被关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可能几十年都难以弥补。另外,关闭一家企业,如果企业规模很大、吸纳劳动力很多的话,善后事宜也比较麻烦。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规划,从源头上杜绝污染。这方面的举措,包括搞好产业规划,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入;规定严格的排污标准;搞好区域环境承载容量测评,严格在容量限度内审批、控制企业排污总规模等等。
第四,在污染防治的内容上,必须狠抓落实,绝不能放松的是主要污染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在此方面,中央政府抓的很紧,并建立了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两项检查制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如何将这种带有政治任务性质的目标法律化、制度化,保证其长期存在,不至于因领导人想法或经济形势的波动而变动不居,是当前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经济法律的“绿色化”,大力推进“三型”社会构建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同样也不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必须是生产发展、经济赋予、人民富足的,这既是生态文明作为对传统文明之“超越” 而非“倒退”的表现,也是人类发展文明之意义所在。即使抛开发展的最终目的之类的宏观思考,从纯粹保证防污、治污效果的角度考虑,环境法也不能只管污染,不管经济。对污染破坏者进行惩罚只是最基本的环保要求,远远不能满足生态文明的要求。因为环境资源问题,是一个很复杂、很隐蔽、很宏观的问题。除了少数明显的排污、滥砍滥伐行为,多数环境资源行为都具有原因行为的正当性,即表面上是正当的、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实际上却对环境具有不利影响;而且这种不利影响不是哪一家、甚至哪一个地区的原因,而是许许多多不同行为共同合力的结果。比如,有几家企业分别排放的污水单独来看并没有毒,但在水道混合后产生剧毒;或者大家都达标排污,但总量很大,合在一起还是严重污染。而且,生态文明同样也要经济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绝不能不要发展。如何把环保与发展结合起来,使得保证环境质量的同时不影响甚至反而促进经济的增长,才是真正生态文明的经济要求。[3]
因此,生态文明社会要求的环境保护,绝不能停留于、满足于过去污染治理的模式,而必须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从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上下功夫。更确切的说就是要建设经济循环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生态经济,从源头上把关、总量上控制。
1.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完善战略环评
生态经济是上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首先提出来的,指运用和尊重生态规律的经济。相对于传统工业经济,生态经济具有绿色循环、高科技和可持续性的特征。在生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几个原则:
一是总体规划。对一个地区整体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全盘考虑,提前规划,结合自身特色找出适合自己的产业类型,尤其要注意不仅要考虑地区内的不同企业在产业合作、经济效益上的互补与配合,还要考虑其在环保和生态方面的平衡。如能互相消化废弃物,形成循环经济最好。二是预防为先,对环境后果不确定、存在不确知的环境风险的项目,“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绝不贸然上马,确保生态安全。三是总量控制,对地区环境承载力作出评估,对可接受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测算并分指标落实,划定安全、风险的相应等级。严格控制企业排污的总量。四是必须环评。无论对于产业结构总体布局还是具体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都要严格进行环评,确保无害或微害。
其中,环评是一切的关键和最终落脚点,没有有效的环评,无论规划还是总量本身都可能无法保证“环境友好性”,甚而由于规划内容本身不合理而为污染企业提供合法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战略环评方面,只规定了规划环评,没有把政策、计划等同样重要的宏观政策形式纳入,范围较为狭窄;另一方面,对于规划环评,规定也较为笼统、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规划环评形同虚设,害处很大,必须对此进行补充。目前国家环保部已起草《规划环评实施办法》但一直未提上议事日程。
2.完善能源相关法律政策
鉴于世界能源局势的日益紧张,能源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此,要通过立法千方百计减少能源消耗总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最大限度的节约和储备能源。目前中央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正副总理分别担任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温家宝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领域节能,目前主要新建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但是这些工作目前还是限于政策层面,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专业的《能源法》,对能源工作的科学、规范是很不利的,有待立法完善补充。
在能源政策方面,更重要的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增强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体系中的比例。实际上,无论从能源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还是从能源的消费需求也就是市场前景出发,新能源或者说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目前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的经济复兴计划中,新能源和环保产业成为关键刺激点,通过鼓励购买节能汽车、提高汽车尾气排污标准、提高燃油效率、安装智能电表、改善房屋取暖结构等一系列措施开始了其能源新政,想要通过发展新能源和环保产业重新夺回世界经济领导权。未来世界的经济,不仅是经济、军事的竞争,还是新能源的竞争。对此,立法者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加强立法规范能源开发。[4]
同时,能源开发过程中也要注意环保,尤其是“清洁”不等于“生态”,这点一定要注意。例如水电是公认的清洁能源,但大型水电开发对地区生态的破坏力是相当强大的,清洁、可再生之外,生态因素也是能源政策和法律所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
3.完善循环经济法,倡导绿色消费
如果说工业文明中的消费是疯狂消费、诱导消费、强制消费,为消费而消费的话,生态文明的消费应该更加环保、更加理性,提倡绿色消费。不仅要求产品便于回收,尽量低污染,减少过度包装,还要节制消费,理性消费。消费应该是真正针对生活所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刺激,提倡节俭。或许有人担心节制消费导致产能过剩,但对于生态文明来说,过剩的产能才是需要转移、消灭的东西,因为这意味着资源投错了地方。生产应该是为了满足消费,而不能为了维持、迎合产能而刺激消费。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浪费,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持续发展,并使产能和资源配置流向人们真正需要的领域。
在绿色消费领域,要突出“循环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无论产品使用、回收还是产品包装,都大有文章可作。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实施体现了国家的重视,值得肯定,但同样存在条文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责任强制力不够的弊端,需要予以立法完善。
在此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力量仍然十分必要,对此,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培养良好的消费价值观;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环保产业,支持绿色产品,就此《政府采购法》应当发挥应有作用。
总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建立严格的经济法制,科学的经济布局,合理的经济结构和适度的消费模式,最终推动形成一个环境质量良好,经济均衡发展,人的各种正当消费需求都能得到满足的社会。这是生态文明物质层面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法的基本任务。
三、生态文明的精神要求与环境法治变革
除了物质层面的环保和节能,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理念,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那就是生态精神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应用。用十七大报告的话说,就是生态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领域也不例外。其具体体现在下面几点
(一)以人为本,以发展为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也是生态文明的核心。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式,它要保护的环境,不是抽象的、与人无关甚至对立的环境,而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的环境;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化的、打上了人的烙印的自然。进行环境保护,绝不是漫无目的,为了保护而保护,或者如西方环保主义者主张那样保护“荒野”,不打扰自然的宁静,不是真正的生态文明。[5]
生态文明也不是不要发展,而是必须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展是文明的必然趋势,生态系统、自然界也是处于不断的进化之中,通过不断的优胜劣汰实现越来越高级的进化。发展才有希望,才有意义。生态文明离不开发展,人只有富裕了,满足基本需求,才会有爱心,才会更加文明的对待自然;要实现生态文明,也只能依靠发展,依靠经济增长、精神丰富、制度完善,最终实现人类生活的更加幸福。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这要求在进行环境相关立法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价值目标。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就是使人过的更好,这一点必须明确。必须抛开那些过于空洞、抽象的“大词”和乌托邦式空想目标,从实实在在的人民利益出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尊重规律,循序渐进
生态文明的首要精神就是要尊重规律,不盲从,不乱来,这体现了一种科学的精神,也是科学发展观中科学的要义。
要尊重的首先是自然规律或者说生态规律。人是由社会性和自然性两方面构成的,虽然人能够脱离自然本能的束缚,发挥自己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开创出独特的人类文明。但人类行为的成果始终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违反自然规律,就要遭受自然的报复。迄今人类所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违反自然规律,粗暴对待自然的结构。由此,我们各项活动,一定要遵照自然规律的要求。现在各种各样的环评、战略环评,都是要求我们的规划、计划、行为尊重环境规律。
其次,还要尊重经济规律,经济活动本身也有其自身规律。不顾经济规律,不顾现实条件,一味发挥积极主动性去追求过高的目标,也不可能收到良好效果。
生态文明的发展还必须尊重社会历史规律。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社会主义在根本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的历史必然性,对社会主义和生态文明建设充满信心。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文明发展、社会形态演化的延续性,文明的发展不可能飞跃,社会主义必须在物质极大丰富,生产力限制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向高级阶段的过度,生态文明必须在相当程度的工业化基础上才能实现。这要求无论在制定大政方针,还是具体方案上,都要适度,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时代特征,因地制宜,反对冒进
最后,我们还必须注意遵循法治规律,法律的运行有其自身规律,在不同的时期、不同情况下,社会主要矛盾和核心任务不同,法律制度的重点、方向和特点也应有所不同。从污染防治到经济发展再到循环型社会构建,有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对此不可一蹴而就。尤其是要注意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工业化程度、经济基础都较以前有很大不同,相应立法也要跟上,要真正从思想上、从意识上、从方式上、从体制上实现从“实现温饱”到“幸福小康”的转变,实现从经济至上向和谐民生的转变。同时也要抛弃不合时宜的、过激的、理想主义的革命性思维,以及力图通过一两部法典彻底解决问题的“法制浪漫主义”,从实实在在的国计民生、人民现实生活需要出发,从社会条件已经成熟、社会基础已经具备、人民群众要求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
总之,尊重规律要求我们无论环境法的立法进程还是确定法制目标,都要科学、渐进、可持续。要向实现科学发展,环境法制本身的发展就要科学。
(三)多元宽容,开放协商
生态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它是多元并存的,容纳不同物种的存在。生态文明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多元、丰富、文化多样的社会。承认不同群体利益并存的正当性,承认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和追逐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普遍要求。尤其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各种生活方式、价值观并存,立法者必须承认并平心静气地接受多元利益的存在,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去调节、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1.注意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建立相应法律机制。
立法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尽可能地与公众进行协商,听取不同群体意见,尤其吸纳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避免重大决定上的一言堂。古语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只有及时体察民情、民意,全面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才能尽可能地使立法内容正确、适当,符合多数人利益。在这方面,公开听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形式;重大决策上的社会各界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各种公开的市长热线、信箱也逐渐成为常见方式。但如何能使社会各群体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地、理性地表达,并将之制度化,路还很漫长,有大量工作值得立法者去做。
其中首要的,是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公民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对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设立生态环境投诉中心和公众举报电话,鼓励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环保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只有人民和立法者之间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只有尽可能全面地认识到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并尽可能地对各种诉求予以妥善安排,才能尽量保证决策的合理适当,真正让人民满意。
2.注意“善治”,培育中间层主体,引导公众参与。
要想实现和谐共生,无论政府部门还是立法者都必须转变以往“统治”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行政管制转变为多元治理。在国际社会科学界,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形成并发展了治理理论,又称善治、治道。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都频繁地使用治理的概念,并且成为风行一时的管理方式。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政府对公民之间单方面的强迫性的管理与被管理,而是强调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又成为“多元治理”。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五个:(1)合法性(legitimacy),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作出表率,有威信。(2)透明性(transparency),即政治信息的公开。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都有权获得,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3)责任性(accountability),它指的是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4)法治(rule of law)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5)回应(responsiveness),这一点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实际上是责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6]
要想尽可能多地吸引各种社会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环境法治建设,除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善环境法还要做到:
首先,完善信息公开相关立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在此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都开了一个好头,值得肯定。但还很不够,尤其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信息公开的渠道、内容、方式、责任等各种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厘清,这有待立法完善。
其次,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环境治理不仅要有政府直接管理,还要求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民的作用,形成一种合力,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公民的责任。但是政府无疑发挥核心作用,政府不仅要制定政策,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还要引导、培养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将各种环保力量整合起来。
近年来,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和社团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们在组织环境保护宣传、开展舆论监督、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动员公众开展社区卫生、绿化环境以及倡导绿色消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厦门市,一家名为绿十字的环保组织对当地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厦门绿十字是2003年通过工商注册成立的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公益组织。成立三年来,该组织通过大量环保活动,在厦门市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取得了大量成果:(1)催生及推动当地学生社团成长,培养大批优秀环保人才;(2)推动企业参与和关注环境保护,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3)组建相关专门项目小组,使众多项目具体实施深化;(4)改善了当地环境。该组织的突出特点包括:(1)项目的民间自发性;(2)项目的积极教育性;(3)项目的全面实效性;(4)项目的广泛参与性;(5项目的持续发展性。
但总体来看,我国环保NGO在设立、活动、资助、社会支持等各个方面都还相当薄弱,缺乏有效法律的保护,甚至缺乏明确法律的保障,这对公民参与、NGO作用的发挥是相当不利的,需要立法加以完善。
此外,生态社区建设也非常值得关注。村、街道、小区等民众聚集的生活场所,在环境保护尤其是本地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比较容易产生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管理者;彼此情况较熟悉,执行效率高;参与的主要是社区环境相关的,关系切身利益,积极性较高;形式多样灵活等。如何通过立法为生态社区建设提供合法依据和资金保障,也是需要环境法学者研究的课题。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崭新的人类文明形式,绝不仅仅环境保护、生态治理这么简单,它实际上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优美的文明,是一个富裕、公平、绿色、和谐的社会。环境法治必须顺应生态文明要求,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为实现生态文明目标而不断修改、完善。
【作者简介】
巩固,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环境资源法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环境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