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随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出台,审务督察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从而标志着法院工作将更加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对法院形象的提升,阳光司法环境的创立有着重大且深远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机制与体制等多种原因,基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在运行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进而制约着审务督察工作的深入发展。就此,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就如何做好审务督察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当前,各基层法院审判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审执任务,各基层法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审执工作上,法院系统历来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观念,所以,基层法院还有不少同志缺失督察理念,对审务督察工作产生反感,实践中也不愿配合;而进行督察工作的相关人员也存在上述观念,工作中产生畏难情绪;不能形成大督察格局,也不能真抓实管,导致督察工作不能充分落实,效果也不到位。
(二)队伍建设不到位。《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同时还规定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然而当前,多数基层法院既没有专门督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督察人员,更没有制作督查证件。在需要进行督查的时候,就是由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直接充当督查人员进行审务督察工作。由于人员难以得到充实和加强,影响审务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工作机制确立不到位。首先,基层法院都没有建立起审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而且督查内容比较单一,大多都是参会通报、在岗在位情况与庭审情况,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其次,督察人员与被督察对象都是多年的同事关系,处于感情和工作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督察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忽视主观原因。最后,广大干警督察意识较为淡薄,对本单位督察人员开展的督察工作不太愿意配合,甚至是逃避,这样导致督察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
二、改进基层审务督察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领导要提高对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让广大干警了解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干警要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自觉接受督查,自律守纪,规范办案,文明司法。督察人员要提升自身素质,以法院的形象为立足点,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公正督查,严格督查。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督查形式。建议成立专门的审务督察机构,实行监、督分离,审务督察机构负责人可由院主要领导或分管监察部门的院领导兼任,并选派若干名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工作在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干部到审务督察部门工作。完善审务督察的工作形式,对考勤情况、车辆管理、参会情况、开庭情况、干警在岗在位情况等“五查”内容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督查机制。督查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对每项督查都要制作相应的督查表或者督查卷,以便存档备查。
(三)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形成长效。一是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根据《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基层法院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建立客观、统一、规范的审务督察标准。二是规范督察程序。建立督察方案审批制度,日常督察由督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三是建立健全配合衔接机制。在开展督察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提高审务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广泛参与性。四是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凡是审务督察涉及的内容,都纳入干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一般违规行为,扣除相应的分值,存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与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
(作者:四川邻水法院 马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