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廖建英) 四川广安区法院在执行中倡导和谐执行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法情相融、法理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和谐执行”方法,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树立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形象。
据了解,2009年8月26日,黄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在公路上行驶,恰遇行人段某横穿公路,因该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使该拖拉机左侧车厢后部与段某相撞,造成段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支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当即向段某的父亲赔偿了108000元,后段父与黄某、保险公司因赔偿没达成协议便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广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纳入赔偿费用共计295000元,除去黄某已赔偿的108000元,余款15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向段父垫付赔偿款110000元,黄某赔偿段父4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黄某仍未履行。2011年10月,段父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黄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黄某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靠开拖拉机拉沙挣钱为生,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已将拖拉机卖了付了赔偿款,银行没有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段某对于这个结果非常不满意,他要求黄某必须立即履行。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将双方约至法院协商解决此案。黄某声称,在这次事故中他卖了拖拉机,还在亲戚处借了一些钱,现在确实不能一下子拿出40000元,他希望能够分期履行。执行法官本着以人为本执行理念,劝导申请人段父体谅一下黄某的难处,何况发生事故后黄某也积极进行了赔偿。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下的40000元赔偿款,黄某每年支付5000元。
据悉,2014年1月17日,被执行人黄某主动来到法院交来了赔偿款5000元,这已经是他第三次交来赔偿款了。黄某向执行法官承诺:以后他都会主动履行义务,直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