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的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按照现行《契税暂行条例》,房屋权属变更(买卖、交换、赠与)属于契税征缴范围。犹记得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少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需要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强烈质疑,财政部、国税总局随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了风波。
此番财政部、国税总局再次发布通知,明确夫妻之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既是对当年通告的重申,也是进一步细化和拓展———不仅否定了“加名税”,而且规定夫妻之间任何情形的房产变更都免征契税,给人们吃下一颗“定心丸”。
夫妻之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符合中国社会的人情世故和传统的家庭伦理,值得肯定。从根本上说,夫妻间房产变更属于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不应横插一杠子从中收钱。虽然这一免税政策难免有空子可钻,不能完全排除个别人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逃避应缴的契税,但是,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从“两弊相权取其轻”的角度看,夫妻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进一步看,夫妻之外,直系亲属之间也经常发生房屋权属变更,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而受30多年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房产变更还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那么,这些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变更,该不该征收契税?回答这个问题,可以拿房产继承来作比较。按照继承法,公民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税。其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变更,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时间上的差异(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之后),既然房产继承不征税,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变更同样不应征收契税。要知道,继承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契税暂行条例》。
夫妻之间房产变更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直系亲属之间发生房产变更,是至亲骨肉之间的你情我愿,同样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也不应从中收钱。何况,如果说夫妻之间房产变更免税会让一些人钻空子,那么直系亲属关系则是没法造假的,他们之间房产变更免税没空子可钻,不会导致逃税问题。
目前房产领域的税费多如牛毛,成为房价畸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情况下,能免征的税费应尽量免征,尤其要避免在涉及人情、伦理的事情上向百姓伸手要钱,这样才更加符合税收伦理。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