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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心城区以内拟禁放烟花爆竹

更新时间:2014-03-20 11:30:42点击次数:122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中心城区以内或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了。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3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将“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修改为“实行分区域管理”;将“本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修改为“本市中心城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

  或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三环路以外地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征求意见稿”则将这一条修改为“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中心城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如果“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全部法定程序后获得通过,将意味着我市中心城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以外

  车站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次修订,有出于对减少空气污染的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在第一条中,增加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的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在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拟定。
 中心城区燃放

  可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若违反“中心城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并在5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本报记者王伶雅

  特别提醒

  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阅《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全文,请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邮编610047) 2、传真028—61885414 3、电子邮箱cdfzb@sina.com

  来源: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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