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廖建英)“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工作主题;化解民事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法官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四川广安区法院在执行中始终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以最大限度追求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得到了群众的称赞。
2012年5月,唐某驾驶舒某所有的货车搭乘刘某从邻水县向广安方向行驶中,与曾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和曾某不负责任。刘某受伤后送往医院医治,治愈后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刘某便将舒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广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舒某赔偿原告刘某15149.19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614.7元。判决生效后,舒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义务。为了能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一边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及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边积极联系被执行人舒某,希望能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联系和奔走下,申请人刘某和被执行人舒某来到法院,面对面解决此案。通过对舒某释法明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舒某一次性支付刘某14900元,其余的刘某放弃。申请人刘某接过赔偿款时,终于露出了笑容:“谢谢法官们,你们费心了,这个案子总算了结了,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