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杨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攀升,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采取何种处罚方式才能真正达到教育、挽救、感化的目的,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已成为少审法官考虑最多的问题。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大多是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如果判处缓刑且能复学,通过学校的严密监管及自身努力,大部分少年犯都能改过自新,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轨迹。然而,根据近几年法院掌握的情况看,缓刑少年犯复学存在很大的困难。
复学难加大了法院对犯罪在校学生处罚上的难度。《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次是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要实现这二项的前提则是要落实好监管措施。对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犯罪最好的管教方式就是复学,让他们接受学校、家庭及社会的共同监管,但现实生活中,这个愿望很难实现。复学难使法院不得不在对犯罪在校学生是否适用缓刑多加斟酌,审判难度加大。
犯罪在校学生呈现年龄小、文化低、缺少劳动技能的特点,如不能复学,在就业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难度。这部分人被学校拒收后,网吧、歌厅成为他们时常光顾的场所,成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接触的人群也变得更为复杂,家庭、社会对他们的管教难度加大,又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同时复学难加重了失足少年犯的自卑感,极易对社会产生对抗及仇视心理,很容易重新犯罪。
有些学校为维护荣誉,一但学生涉嫌犯罪,就以种种借口让其退学,甚至开除,对犯罪在校学生拒之门外,更不要说吸纳、教育、感化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能够接受缓刑少年犯入学的学校少之又少,有的学校通过做工作勉强接受了,但学校对他们人格有所歧视,单独安排座位或坐教室最后一排,让班上成绩好的同学不与他们交往,致复学的失足少年自卑、孤独,成为班上另类或多余的人,无法融入其中。致其自己辍学或者自暴自弃,让其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升学、就业方面的权利,但真正能够落到实处的却很少。
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而让失足少年返回校园完成学业又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学校是挽救他们的最好土壤。希望以育人为宗旨的学校敞开胸怀,以仁爱之心,宽容之怀接纳他们,并包容他们的过错,引导他们积极健康向上,让他们在学校的大家庭中学会感恩,懂得回报社会,共同为他们打开一扇看得见阳光的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