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陈一然)四川华蓥法院坚持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重调解,巧调解。近日,当庭成功调解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012年11月2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煤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煤业公司将其煤矿广场煤坪改造工程中的桥梁基础、桥身和桥面铺装等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嗣后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的钢筋制作、木工关模、打砼工程分包给唐某某施工,并于2013年9月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152046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给唐某某工程款100000元,下欠工程款52046元。下欠的工程款经唐某某多次催收,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支付,于是唐某某向华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迅速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煤业公司核实了情况并送达了法律文书。起初,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积极配合,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拖延开庭时间,拖延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公司延期开庭申请不正当,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向建筑工程公司释法明理,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仔细分析利弊,并告知拖欠工程款有损其公司声誉和形象,可能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及因小失大的道理,希望其积极应诉,早日解决此事。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调解,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多次磋商,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唐某某下欠的工程款520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5元。
这件看似简单的纠纷,在法官锲而不舍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在法庭上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