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提高执法能力,服务保障审判,司法警察发展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只有走职业化发展道路,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司法警察职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走上迅速发展的道路,组织机构不断完善,人员不断充实,装备逐步到位,在法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更加正规化、现代化、科学化,同时随着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法警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职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首先,司法警察在审判系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安检、押解等工作,为法官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因此,在法官职业化正不断探索、发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摸索法警职业化的发展之路,使法警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其次,法警队伍发展的现状要求法警走职业化道路。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法警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根据《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工作职责,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保障、服务审判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法官的审判与法警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法警在保障法庭审判秩序活动过程中,与法官的审判活动是相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法警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但是法警在处置违法事件时,就是行使自己司法警察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是独立、专业的。法警从事的其他安全保卫、拘留、押解、执行死刑等任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强制性、单向性的特征。司法警察与法院其他各庭室之间应当是平行关系,法官与司法警察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但实际工作中,法警部门往往是根据审判人员的调警令安排工作,这使得法警队的工作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不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警察职权。另外就是法警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法警整体素质的提高。还有就是大家普遍认为法警是“武官”,不需要太多的文化知识,法警的文化素质提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法院在人才分配使用上,司法警察往往处在被遗忘的角落。
第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发展符合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要求。进入新世纪后,各项司法改革蓬勃发展,而法律职业化是改革最显著的趋势之一。司法警察必须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法警职业化发展正是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以此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职业化发展的内涵与内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肩负保证法院公正审判任务的特殊群体。司法警察的职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其形成一个拥有共同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警务任务,保障法院正常工作和法庭正常诉讼秩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司法警察人员选用的严把关。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警察整体司法水平的高低。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应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择优选用,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任务,确保进人的质量关。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法警的职业化发展,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职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三是使法警工作稳定化、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警员不得被调离、免职、辞退或处分。
(二)司法警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司法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警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也应当是独立、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条例》颁布之后,法警司法警察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法官安排。法官职业化进一步改革后,法官将专司审判,法警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审判分工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从立案程序开始到案件处理结束,法警的保障等工作就应程序化、固定化。根据审判流程而不是根据法官的临时指令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职业化发展,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法警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自由裁量权,比如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警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职业要求来制止、惩罚违法当事人,有权决定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标准等。目前,这些权力仍然由法官行使,实际上是法官的审判权使用扩大化,法官的审判权应当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利,而对诉讼程序的维持,应当由法警的司法警察权来承担。
(三)进一步优化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目前,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归属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相当薄弱。而遇到重大案件开庭时,常常要求上下一致、统一行动、整体作战,这些有时会与同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因此,法警职业化发展要求建立法警单独序列,上级法院法警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法警的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业务培训和集中训练等制度。
(四)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法警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建立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建立权威性的对行使司法警察权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对法警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警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司法警察权寓于对法警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如建立法警的廉洁自律档案,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兑现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滥用司法警察权的行为,坚决子以惩戒处理。
(五)形成职业化的法警文化氛围和思维方式。法警职业化要具有自己职业独特的传统和气质,必须形成自己的文化品位和思维方式。文化品位的形成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口号、命令、告知词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司法警察的工作目标追求和价值观念取向;第二个层次是由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体现出来的司法理念、要求,以及警员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文明素养、司法礼仪及执法水平;第三层次就是根植于每个警员内心的公正司法理念、中立意识、服务意识、人本意识等。在执法过程中,职业化的法警还必须具有自己特有的思维方式,积极、主动地进行诉讼秩序的保障,有敏锐的观察力、分析能力,能够对案件当事人、旁听人员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做出结论,果断处置出现的情况。
三、推进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将与法院的整体司法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职业化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当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职业化应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职业化的法警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法警优秀的司法品性和良好的职业技能,使警员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通过干警素质的提高来加快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应着力打好制度基础。司法警察职业化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法警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制度,以制度作为职业化进程的成果载体,同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动职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大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法警职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三)要善于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机遇。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应当与司法体制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带动了法院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法警职业化提供了空间和机遇。法警职业化离不开法官职业化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法官职业化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审判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法警工作职业化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法警职业化发展规律,使法警职业化符合、适应法院工作特点的要求。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我们要坚决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作者: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