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廖建英 )近日,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车车主代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23万余元,对此受害人和法官都非常感动。
2013年6月21日,胡某雇请的驾驶员崔某驾驶货车在广安区城北市场旁将搬运工人宋某挂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宋某被送往医院医治,经鉴定宋某所受之伤评定为七级伤残。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伤愈后将车主胡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广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品迭被告胡某已垫付的费用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宋某支付233778.37元,向被告胡某支付60226.56元;被告胡某向原告宋某支付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共计465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宋某便向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考虑到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既要支付申请人宋某也要支付胡某,执行法官决定从保险公司入手。因为该保险公司位于南充,为了能及时维护宋某的合法权益,让宋某第一时间能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立即驱车赶往南充。刚到南充,执行法官就接到了被执行人胡某的电话,胡某称他已经和保险公司联系好了,他代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申请人宋某。听到这个消息,执行法官和申请人宋某都非常高兴,如果胡某真能代
保险公司支付,既能减轻申请人的诉累,也能节约执行成本。随后,执行法官将申请人宋某、被执行人胡某约在一起,经过协商,申请人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达成协议:胡某代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宋某赔偿款233778.37元,同时胡某支付宋某诉讼费和鉴定费4650元,宋某放弃赔偿款履行期届满后的利息。当即,胡某将执行款238428.37元和本案执行费一并汇入了广安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对于胡某主动代保险公司赔偿的行为,申请人宋某甚为欣慰,执行法官大加赞赏:如果人人都能勇于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也将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