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廖建英 )“蒋法官,我已经将赔偿款汇给申请人了!”“蒋法官,我已经收到赔偿款了,谢谢你啊!”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不懈努力,向被执行人石某耐心释法说理,促使石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障了申请人李某、徐某的权益。
2010年11月,石某驾驶自己的客车与徐某驾驶的搭乘李某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李某受伤。广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46280.53元;被告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赔偿款4309.66元。判决生效后,石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徐某、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仔细阅读了案卷,发现被执行人石某家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徐某、李某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决定和石某电话联系,看石某能否主动履行义务。石某在电话称:自己现在没钱,车祸后修车的钱都还没有付,拿不出钱赔偿徐某和李某。执行法官当即查询石某在广安有无财产,经调查发现石某在广安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徐某、李某,并决定将此案委托重庆市梁平县法院执行。案件委托后,执行法官也没有放弃,多次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石某释法说理,耐心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告知石某,如果有能力又不履行义务的话,将会面临罚款,甚至要被拘留。在执行法官耐心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终于想通。案件委托五天后,被执行人石某主动将赔偿款汇入了申请人徐某、李某的账户上,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及时维护了申请人徐某、李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