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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派保险违民意 四川华蓥市人大叫停市政府红头文件

更新时间:2013-09-18 16:48:46点击次数:1391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白文科 白丹)近期,部分村民及人大代表向四川省华蓥市人大反映,新型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推广中存在强制摊派收费、设“卡”收费等问题,引起华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 。四川省华蓥市人大立即启动了备案审查机制,“叫停”了涉此事件的市政府红头文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据悉,今年以来,华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通过严格人大备案审查,切实纠正了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也推进了该市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顺应人民期盼,启动备案审查   
   
    针对近期部分村民及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新型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推广中存在的强制摊派收费、设“卡”收费等题,引起华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按照《华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人大备案审查室立即启动了备案审查机制,选择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小额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府办发[2012]145号)进行了备案审查,备案审查认为,华府办发[2012]145号文件属于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存在缺乏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依据,超越法定权限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提问题一针见血,不留情面    
   
    2013年8月9日,华蓥市人大常委会在机关五楼会议室组织部分人大代表专题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情况汇报。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室、城环资工委、法工委联合对我市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调研情况。会议指出了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宣传引导上、在规范程序上、在监督管理上、在依法行政上等存在的问题。会议强调,保险公司在推广保险时要本着村民自愿购买的原则,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收费、设“卡”收费及同一保期重复收费等现象发生,要积极正面宣传动员,采取政策推动、政府动作、保险公司实施的方式,积极开办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让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真正成为以服务三农、补充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保障体系为目的的一项惠农险种,要切实把这项惠民工程办好办实,努力让广大群众受益。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备案审查出的问题立即纠正,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抓整改态度端正,措施有力  

华蓥市人民政府针对市人大备案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赓即围绕会议通报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查摆梳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研究了切实可行的四条整改措施,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一是凝聚共识,在宣传引导上再下功夫。一是明确宣传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在宣传推广保险产品时,要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重点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特点、参保条件、赔付标准、保险期限、理赔程序、免责条款等方面,提高保险产品的区别度和认同度。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院坝会、政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等途径广泛宣传保险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保积极性,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把握关键,在规范程序上再下功夫。一是规范参保条件。要求保险公司对照行业政策法规,逐条修订完善参保条件,统一奖励标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保费收取。特别是规范保险收费票据、保险合同等参保凭证,避免“白条”收费、延时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三是规范理赔服务。针对疾病、意外医疗等不同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做到快速限时结案、及时足额兑现,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感受优质服务。

三、稳步推进,在监督管理上再下功夫。一是跟踪整改效果。督促责任单位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改进工作方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合理工作要求。依据村社实际合理目标任务和保险期限,避免强制收费、设“卡”收费及同一保期重复收费等现象发生。三是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市场监管标准和程序,坚决防范严厉打击编造虚假赔偿套取保险资金、用村社集体资金垫交、故意刁难拖延理赔等损害群众利益和恶性竞争的行为。

四、规范程序,在依法行政上再下功夫。一是修订完善小额保险工作意见。对145号文件中明显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内容重新修订完善,确保文件内容既有利于改进工作,又利于方便群众受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限时主动向市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二是健全长效机制。针对此次活动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先进市州和发达地区工作经验,探索高效稳妥合理的推广模式,促进我市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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