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落实监督职责
更新时间:2017-04-26 15:09:45点击次数:677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也为实现依法治国关键环节的司法体制改革规划了宏伟蓝图。按司法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法院将去“行政化”,去审批化,去“地方化”,法官队伍将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将过去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转变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伴随着法官手中权力的增大,对法院队伍的纪...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也为实现依法治国关键环节的司法体制改革规划了宏伟蓝图。按司法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法院将去“行政化”,去审批化,去“地方化”,法官队伍将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将过去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转变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伴随着法官手中权力的增大,对法院队伍的纪律监督也应相应加强。
一、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队伍纪律监督的必要性
可以肯定的说,法院队伍整体上是忠诚可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公正清廉的,涌现了邹碧华等一大批典型为代表的先进法官群体,特别是邹碧华同志被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赋予了“改革的燃灯者”这一重要殊荣,更加反映出党中央对法院整个队伍的充分肯定以及肩负公正司法历史使命的强烈期待和厚望。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与此同时,部分人的素质却并未相应提高,正所谓“灵魂未跟上行为的步伐”。有的人为追求一夜暴富不惜坑蒙拐骗、掺杂使假、诚信失范、道德滑坡的现象不胜枚举。作为置身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法官,来源渠道众多,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思想素质不够高,定力不足,难免受到大环境下一些不良风气的侵扰,出现了少数害群之马。法官是人不是神,特别是当个体法官思想境界、道德素质、抗拒金钱、权力、人情的诱惑和干扰时,其潜在的廉政风险而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将给法院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也不可低估。因此,如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加强对新形势下法官队伍的监督管理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摆在法院纪检监督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六次等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陆续出台,各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做好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和公正、高效司法,更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工作实际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发挥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有待解决。
二、新形势下,基层法院纪律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工作运转机制还存在一定困难。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了其他部门的部分业务工作,同时法院各部门工作繁重,仍需相互协作,在实际工作中也难免纪检监察部门全身心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仍存在一定困难。
2、管理体制机制还有所欠缺。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受本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纪检部门主管领导也同是班子成员,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院党组和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支持程度。在对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时,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做法,同时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很多时候还涉及情感问题,碍于情面,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3、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明确两个责任是纪检监察部门实现“三转”的重要内容,但党委党组如何才能更好的担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应由哪一部门具体落实仍需我们不断探索。在目前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部门长期担负落实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同时主管领导又是领导班子党组成员,负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似乎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更加顺理成章。但如此,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承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与真正实现“三转”的战略部署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4、纪检监察部门及干部的考核还不够完善。现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干部的考核制度与其他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各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中就会“得罪”人,导致在民主测评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末位,从而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晋级提职、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进行,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能够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这也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难免存在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
5、重业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法院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审判执行仍然是第一要务,这也使得审判执行一线司法工作者或多或少存在重审判执行业务,轻视党风廉政建设认识,没有意识到党风廉政建设与每名干警都要关系,更不能很好地体会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另一方面,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不均衡的现象也依然存在,审判执行部门培训的多,纪检监察培训则相对较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一定程度存在重业务轻监督管理现象。
6、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一是法院内设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虽然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应抓好自己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然是纪检组主要负责落实。二是在各部门配备的廉政监督员都是兼职的,还有本职业务工作要做,这使得其在时间和精力上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这看似配备完善的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上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履职受限。三是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目前,仍有不少基层法院受编制的限制和案多人少的影响,没有设置监察室或监察科,即使成立了监察室或者监察科,人员配置也比较少,一般是1名工作人员并且很多还是兼职的纪检监察干警,与《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要求的机构设置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7、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资格不明确,待遇无法兑现。
一是机制不够健全,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执纪问责的资格条件不明确,如何执纪也需进一步规范,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不固定,执纪问责能力不强的现象时有出现。二是随着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干部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而纪检监察干部的职级待遇和纪检津贴等保障机制难以落实,而一些其他单位部门的纪检工作人员都有纪检津贴发放,对法院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补贴没有明确范围,对工作积极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主体责任
1、推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仔细排查党组内部每个岗位权力的风险点,使党组成员充分认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定期向党组书记汇报好分管部门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促使其形成履行主体责任的高度自觉。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各自分管的审判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做到事过留痕。定期分析研判分管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不断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牵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的牛鼻子,通过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上行下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好“一岗双责”。督促院分管领导、庭室(部分)负责人充分履职,承担好分管职责范围内、本庭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年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与负责人个人考核挂钩,建立和完善部门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奖惩机制,定期汇报制度及年终述职制度,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切实增强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打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中梗阻,空棚架,推动形成有组织保证、人员保证、纪律保证、制度保证的工作格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下联动,有序运转。
3、发挥好廉政监督员实时监督的“探头”职能。加强廉政监察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帮助其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大政方针及各级纪委的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提高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能力。畅通与廉政监察员的沟通交流渠道,建立定期汇报制度,随时掌握廉政动态。细化廉政监察员履职要求,制定客观公正的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个人晋职晋级挂钩。让廉政监察员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推动者,充分发挥其“探头”作用。
(二)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建设
一是以“三转”提升纪检监察履责能力。进一步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二是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承担部门,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机制、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执纪资格,让纪检监察干部执纪问责更加规范、有序。进一步加大落实《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力度,完善机构设置、强化人员配置,为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提供保障,进一步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改变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组织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促进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手大胆的履行监督责任。四是按照党中央和最高院的派驻纪委改革工作,深入推进纪检机构体制改革。严格落实派驻制度,由同级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纪检机构人员的人事和工资关系,彻底隔断纪检干部与派驻单位的人事和经费依附关系,从体制上解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政策规定中打不破情面、放不开手脚的问题。大力推进纪检监察干部“三转”工作,解除纪检监察干部在单位内部兼任的一切职务,以保证全副精力抓好执纪监督问责。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的人员配置和管理,选择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有责任担当的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培训教育和指导,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强化自我监督,强化业外监督。一是各庭室部门要加强自我监督,领导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这本身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各部门领导在日常工作中“耳聪目明”,针对部门具体实际采取具体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始终不放松对干警思想动态的把握以及工作纪律作风的教育警示,对部门人员的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增强部门成员间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统一;二是加强部门协作,拓宽监督范围。发挥各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及时了解掌动态,将审执业务部门干警业内活动和业外活动、院内工作和外出公务统一纳入监督范畴,增强预见性。三是加强干警业外活动规范和风险防控。制定完善《干警业外活动行为规范》,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过制度管理和日常教育延伸廉政防护网。要求全体干警对个人的婚姻、家庭、子女、重大经济情况、出国及工作时间外日常生活中参与婚丧嫁娶、朋友聚会、社团组织等可能涉及职业形象、廉政风险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预先进行廉政提醒谈话,防范干警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建设。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纷繁复杂,法院内部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一般干警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院党组要做纪检监察部门的坚强后盾,给予监察工作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优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置,培养和使用党性强、作风硬、业务通,水平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法院纪检监察的作用;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责能力,强化自身建设,并在职级待遇给予保障,使纪检监察干部有一定的职业尊容感,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和履责的主动性。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意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依靠老办法、老眼光、老经验看待新情况、处理新问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熟练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本职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创新工作方式,勤于总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加强预警分析;三是要树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大胆工作的观念,增强工作责任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杜绝怕得罪人,做顺水人情而放松管理的现象,从而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在干警心目中的地位,让干警认识到纪检监察的监督是对干部队伍的一种保护。
(五)深化廉洁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一是认真分析队伍现状。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要通过入口把关,定期交心谈心,组织集体活动等途径,对每个法官及工作人员家庭状况、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兴趣爱好、朋友交往、社会关系、能力素质、目标追求、情绪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便能够及时掌握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盼,分析研判法院队伍的廉政风险环节,为选人用人、权力分配监督、廉政风险防范等提供全面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二是深入开展社情民意调查。纪检监察干部要定期深入机关、企业、社会走访代表委员、知名人士、普通百姓、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案件当事人等,全面了解社会各界对法官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评价和意见,认真开展工作宣传及交心谈心,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借助外部监督查找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使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好的与社会需求、群众期盼接轨,更好实现司法为民这一工作主题。三是开展好廉洁司法相关教育。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本院干警队伍具体情况,利用集中学习、自由讨论、发放相关书籍、观看视频资料、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开展好廉洁司法相关教育。如岗位提醒教育、警示教育、形势分析教育、人生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教育、法治教育、哲学教育、历史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等。让干警时刻绷紧党风廉政这根弦,在喜闻乐见的形式中强化廉洁观念,提升道德素养和自律意识,从思想深处解决不想腐的问题。
(六)坚持从严治院,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按中央八项规定、及三重一大,重大项目、人事、工程、大额资金使用决策部署,突出监督检查重点,让上级的重大安排部署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打造一支守纪律、讲规矩的忠诚、公正、担当的法官队伍,确保其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法院关于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的各项要求,突出巡查督察重点,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随机抽查案卷,案件当事人,随机旁听庭审,随机旁听合议庭合议,列席个别审委会讨论案件等形式,多渠道收集、掌握、发现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前瞻性问题。强化结果运用,巡查督察结果要记录在案,作为干警及部门考核依据之一,要及时报院党组并发布情况通报。对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原则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严肃调查处理。二是主动严肃查办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强化铁面执纪、铁腕惩治违纪违法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作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权获取不法利益、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违纪违法人员。重要案件主要领导亲自督办,亲自组织协调。对严重违纪违法、给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伤害的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严厉处罚。同时,建立信访办、综治、审管办、审监庭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协作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
总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一定要把它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整体布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促进法官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做出应有贡献。(徐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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