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感谢川北监狱民警的帮助,感谢法官秉公办案,使我的刑期减少了两年半”,正在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的绵阳市安县90后小伙蒋某,日前拿到绵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时,其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蒋某生于1993年1月,2011年3月至8月期间,蒋某先后伙同他人,采用锯、剪等方式盗走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经物价部门鉴定,其盗窃的通信电缆总价值达六万多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割通讯电缆线的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2年5月21日,蒋某被送往川北监狱服刑。
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川北监狱八监区民警左定明为服刑人员上法律知识课,涉及到“累犯”等内容。第二天,蒋某找到左定明,讲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请求监狱民警给予帮助。左定明当即认真查阅蒋某的案卷,认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蒋某在未成年之前犯盗窃罪,成年之后再犯罪的,不应认定累犯。
“你可依法向判决法院提请申诉请予改判,这是你的法定权利”, 左定明告诉蒋某。由于蒋某是法盲加文盲,左定明及时向监狱领导、驻狱检察室做了汇报。监狱安排左定明与有律师资格的民警岳冬林专职负责此事。他们认真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咨询驻狱检察室和四川大学法学教授意见,反复研讨,一字一句为蒋某代写了申诉书,并向绵阳中院递交。
绵阳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安排人员查阅案卷,了解情况。2014年春节前,绵阳中院将蒋某的案件判决有误正式立案。川北监狱法律援助中心委派了律师,为蒋某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他进行法律辩护。最后,绵阳中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审理认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蒋某初次犯罪属于未满18岁以前犯罪。原一、二审认定蒋某属于累犯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真没想到法官依法办案,让儿子一下少坐两年半的牢。儿子在川北监狱服刑,我们很放心,希望他好好改造,不要再犯法了”,蒋某的父母旁听了审判后感激地说。(田洪元 王成龙 邹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