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执行申请人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赠送锦旗情景。)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吕中蜀 )4月1日,邻水县兴仁镇南坝村9组村民包德明急匆匆地赶到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办案执行干警陈华雄等真诚地表示感谢,并送上了锦旗。锦旗上书“心系百姓,公正执法。”申请执行人包德明为啥要给执行局赠送锦旗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承包分包建筑工程,吊砖砸伤头部引纠纷
包中甲在邻水县兴仁镇南坝村建房,并将建房事宜交由被告包琼乙承建,包琼乙雇请了杂工包安华等人负责和水泥与灰浆。2010年7月2日清晨5时左右,包琼乙及其雇请的杂工包安华都未到场,包中丙便临时雇请了包德丁(即包德明,后面同),让他负责将地面砖块装入吊车斗内,自己上二楼开机把装满砖的吊车斗往上吊。包德丁在地面埋头装砖块时,被二楼上负责开吊车斗的包中丙所吊车斗内砖块掉落砸伤头部,当场昏迷。事发后,包中丙立即将包德丁送往兴仁中心卫生院抢救。随后,包德丁又被送往邻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所花医疗费用由包中丙垫付了5100元,包德丁自行支付902元。包德丁到邻水县中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2010年9月26日再次到邻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包德丁伤情为脑外伤后综合症。包德丁出院后,于2011年3月10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包德丁右侧额、脑挫伤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审理分清责任 各方承担一定责任
发包人包中甲、分包人包琼乙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包中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雇员包德丁在从事建房活动时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包中甲、包琼乙应当与包中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中丙雇请包德丁为其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致残的后果应承担重要责任,以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包德丁作为正常思维的成年人,理应知道在此作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在其作业过程中并未采取如戴安全帽等相应安全措施,其对自身的受害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承担十分之一责任较为适宜。被告包琼乙作为建房承揽人,对造成原告包德丁受伤致残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次要责任,包中甲修建的房屋属于二楼以上的建筑,不属于低层住宅,但被告包中甲在明知包琼乙没有建筑资质时仍将其房屋发包给包琼乙修建,包中甲应当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同时,包中甲作为房主,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且被告包中甲又是本案建房的受益者,被告包中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原告包德丁头部受伤致残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1656.58元。
执行干警刚柔并济 执行和解化解纠纷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包中丙仍有30728.29元未支付。于是,包德丁遂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王良峰、陈华雄等接收此案后,通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多次电话约谈,被执行人拒不到场。在2013年7月底,在当事人和知情人的协助下,执行干警几番查找,终于找到包中丙做工的建筑工地,经过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确定了被执行人包中丙正在该工地上砌砖,执行干警认真分析研究执行措施,果断作出进入施工工地的决定,最终将被执行人包中丙控制。通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宣讲政策,以理释法,包中丙与包德丁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包中丙庚即通知其家属当场兑现1万元,并定于2014年7月兑现1万元,2015年7月再兑现1万元,执行申请人包德丁自愿放弃余款及资金利息。于是,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成功和解了一起劳务纠纷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