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高与老江是同乡,小高因做生意进货向老江借钱。老江便将开矿正常收益存款140万元借给小高,小高向老江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28万。3个月后,老江要求小高归还14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小高却说:“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还你钱,超过的部分我不还了。”小高这么做合法吗?
以案说法
老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老江140万元借给小高,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28万属于高利放贷,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小高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还你钱不合法。小高只能拒绝清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对于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清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