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心声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百姓心声 > 正文

“法律咨询答复”禁止高利放贷 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部分可以不还吗?

更新时间:2022-10-14 09:32:17点击次数:478535次字号:T|T

案例

小高与老江是同乡,小高因做生意进货向老江借钱。老江便将开矿正常收益存款140万元借给小高,小高老江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28万。3月后,老江要求小高归还14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小高却说:“当初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还你钱,超过的部分我不还了。”小高这么做合法吗?

以案说法

老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老江140万元借给小高,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28万属于高利放贷,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小高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还你钱不合法。小高只能拒绝清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对于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清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