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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插队者表情制成车标,如此恶搞不可取

更新时间:2023-05-05 16:11:36点击次数:40434次字号:T|T


史洪举

      “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近日,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景区检票口,两女子因被质疑插队和劝阻男子起冲突,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当事人先是在网络回应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是排错队后“平移”并未插队。但对这样的辩解网友并不买账,反而掀起了新一轮对当事婆孙的声讨和恶搞,不仅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被曝光、传播,而且还有人把她们做成了表情包、贴纸,甚至有的被印成车标,贴在车上。

      涉事二人究竟有没有插队,景区已经明确表态,如果游客排错了队伍,应该重新排队,如果直接平移过去,属于插队。如此看来,二人无论如何也掩盖不了插队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公众对插队者的指责也应有一定的尺度和界限,不宜上升到恶搞的程度。

      网友对插队婆孙的谴责和声讨,源自于日常生活中对插队行为的不满。如今,终于有插队者被网络曝光,并为自身的不文明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这引起一些好事者的兴趣。他们将插队者愤怒又狰狞的表情制作成表情包、车标加以销售。该行为看似解气又痛快,却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有违公序良俗。

      一般而言,对于插队行为,如果有人报警的话,自然有警察或者景区工作人员加以劝解、制止。要是插队者态度蛮横,辱骂、威胁、殴打劝阻者或旁观者的话,则面临着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在景区、高铁等场所的霸座、插队行为,除给予相应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出行、旅游等方面进行限制。

      除此之外,来自民间网友自发的谴责、声讨、怒斥,可以算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然而,经过网络的无限传播和放大之后,这种监督已经有变异的味道,而将插队者形象制作成表情包和车标销售,更是有滑向博丑、恶俗的趋势。

      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除非在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或者实施新闻报道中,人们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在该事件中,如果是媒体报道或者是网友拍照后转发,则不侵犯肖像权。然而制作成表情包、车标显然是对行为人的过分侵权,甚至有侮辱的嫌疑。

      在我国,只有司法机关可以发布含有肖像、身份信息的通缉令、悬赏令,这也意味着网友不应随意对他人形象进行恶搞。此外,商家将其制作成表情包、车标销售的行为,也属于双重违法。据报道,一些商家曾因制作、使用葛优、鹿晗、黄渤等明星的表情、肖像被判赔偿损失。特别是,这种以丑为美的营销,看似是谴责不文明行为,实则是对丑行的追逐和消费,是对公序良俗的戕害。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此类博丑式营销予以查处。

      对不文明、无公德、低素质行为,谁都有权劝阻、制止、谴责,这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风气向上向善的必然要求。但正义善意的目的,不代表手段和过程可以肆无忌惮,可以过分羞辱、侮辱行为人,更不代表可以将正常的公众监督和舆论谴责变异为以丑为美,流量至上的恶俗闹剧。试想,如果任由毫无尺度和边界地对犯错者揪住不放,那么谁都可能沦为受害者,被无规则的狂欢所反噬。只有依法而行,谴责声讨不文明行为,而非消费不文明行为,方可让每个人赖以生活的环境更加文明有序。  来源:北青报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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