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廖建英)近日,四川广安区法院执行法官风雨兼程几百公里赶到贵州省凯里市,依法成功扣划了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工程款,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09年,向某以广安某建筑总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中铁二局三分公司分包的贵广铁路某隧道进口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甘某为向某的工地提供速凝剂、锚固剂、瓜米沙等建筑材料。从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向某除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外,尚欠甘某货款110000元,此款经甘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到广安区法院。诉讼中,甘某因意外事件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甘某之妻邹某及女儿、父母参加了诉讼。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向某在中铁二局三分公司向广安区某建筑总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十日内向邹某支付货款80000元;广安区某建筑总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1月12日,申请人邹某经调查证实中铁二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已经支付向某工程款100000元,但向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向某的财产信息:有一辆小轿车,另外在中铁二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有工程承包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调查邹某提供的财产信息,证实属实。考虑到处理小车时间太长,执行法官积极地和申请人邹某商量,分析利弊,决定扣划向某应领的工程款。执行法官将此案向领导做了汇报,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向某提前领走工程款,领导要求执行法官庚即准备法律文书连夜赶往贵州扣划向某工程款。
据悉,执行法官快速赶到贵州凯里,依法扣划了中铁二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部应支付广安区某建筑总公司的工程承包款85000元,包括应支付邹某的货款80000元、利息2443元及邹某垫付的诉讼费1457元共计83900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至此,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