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郭章辉)生产、销售的卤肉制品亚硝酸钠残留含超标,致食用的多人中毒。昨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3年1月26日,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鹅滩村杜某因置办其60岁寿宴,在被告人夏某所经营的“肖溪宏记卤业”店预定了卤肉制品。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将用亚硝酸盐浸泡后卤肉制的50余斤猪心、手撕鸡、猪耳朵、猪舌等卤肉品送至杜某家,12时许,参与杜某寿宴的杨某、刘某、于某等二十六人食用该卤肉制品后出现亚硝酸盐中毒症状。经广安市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涉案卤肉制品中亚硝酸钠残留含量严重超标。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的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销售含过量的亚硝酸盐的卤制品,致20余人食物中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姜某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