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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擦亮救助基金小窗口 抓好服务群众大民生

更新时间:2023-05-29 16:29:51点击次数:479624次字号:T|T



擦亮救助基金“小窗口”,抓好服务群众“大民生

——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成为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人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程锦垚) 2023年5月29日,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托管理启动会在成都举行。会议以“扶危救急有爱同行.道交救助守护生命”为主题,全面开启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保险机构管理”的道路救助基金专业化管理新模式。

       启动会由省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主办,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承办。相关省级政府部门,市县财政、公安交警部门以及部分在川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保险机构代表和多家媒体嘉宾出席启动会,共同见证省财政厅与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签署救助基金管理备忘录,全面落地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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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5月29日,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托管理启动会在成都召开)



       为有效发挥救助基金“扶危救急”作用,提升救助基金使用效率,让“救命钱”真正转起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人,坚决扛起“头雁”担当,贯彻执行《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通过构建“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无差别抢救绿色通道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死亡人数、最大限度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自4月运行以来,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累计收到垫付申请5笔,垫付成功率100%,垫付金额12万元,追回历史垫付费用26万元,实现政府转职能、企业担职责、百姓广受益的“三方共赢”良好局面。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于2009年出台的一项重要民生政策,通过使用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使交通事故受害群众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四川省救助基金自2010年设立以来,累计垫付金额近2亿元,给许多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受害人家庭带来了福音,在降低交通事故致死、致残、致贫、返贫,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2021年底,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对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适当扩大救助基金对象范围、延长救助时间,压缩办理时限、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等,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必将更好发挥救助基金“救急扶困”的重要作用。2022年,根据国家新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我省救助基金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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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四川省财政厅与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签署备忘录)



       今年以来,财政厅加强与公安交管、医疗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全力推动救助基金管理改革落地落实。省级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政策研究、工作协调、重大事项审核等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财政厅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通过构建政企联动机制,“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有利于全面提升救助基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扶危救急、守护生命的积极作用。

       民生保障,人保护航。下一阶段,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倾斜,实现基金效能最大化;加强与财政、公检法、卫计、民政等政府部门对接,落实线上“一站式”建设,实现服务质量双提升;积极推动救助案件、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保险数据等信息互联,实现多方协同聚合力,不断优化救助精准度、可及度、满意度,助力打造更高效、更温暖、更智慧的“四川路救”新模式。

                     

     【新闻链接】救助基金政策主要内容

      (一)概念。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二)主要来源。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等。

      (三)垫付范围。包括以下3种情形之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垫付标准。救助基金垫付金额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同时执行以下规定:1.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且单人不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或单人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2.按照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相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存放尸体所发生的费用,救助基金不予垫付。3.救助基金垫付的单人丧葬费用最高限额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五)基金运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中心和服务网点,负责基金申请受理、审核、垫付、追偿、报告等工作。

      1.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抢救受害人的医疗机构、经受害人或其亲属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服务网点提出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情况向当地服务网点出具垫付抢救费用通知。

       2.审核。服务网点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申请人垫付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及时提交管理中心审核。

       3.垫付。对符合垫付要求的,管理中心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服务网点根据管理中心出具的意见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并出具不予垫付费用通知。

       4.追偿。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应当按规定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5.报告。救助基金每年依法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告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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