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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出台:1.6L车船税减半新能源免征

更新时间:2015-05-21 15:42:54点击次数:1008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李卓)近日,财政部、工信部、国税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目前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节能车和新能源车在车船税上给予优惠政策。其中,对节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则将完全减免车船税。

 

在乘用车方面,新的政策通知提出对排量为1.6L以下(1.6L)的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而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据了解,新的政策较之前有了新的变化。之前未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做出明确的排量要求,而这次出台的新政则明确提出了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另外,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标准也更加明确。标准如下图。

 

 


此外,新政策取消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的要求。同时新的政策对新能源车所使用的电池成分也做了规定,靠铅酸电池驱动的低速电动车也不在此次免税之列。而在续航里程上,纯电动车也必须满足相关标准。标准如下图。

 

 


以下是《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二、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网-汽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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