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汽车圈的“退一赔三”成了4S店胆寒、买家雀跃的一个热词儿!不少人开玩笑称要是买到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是别人开过的问题车,等于是中了彩票。这不,重庆的鲁先生就撞到了大运,因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了一辆有缺陷限令召回的车,销售商不仅要退还已支付10万余元的购车款,自己还会获得三倍也就是39万元的赔偿款。
买到限令召回车
去年5月30日,鲁先生在渝北区一家汽车销售商处买了一款轿车,全款支付了10万余元,并约定次日提车。当晚,鲁先生在搜索爱车相关信息时,无意中发现生产商在2月就以该款车型的燃油泵存在电腐蚀磨损风险为由,在网站公告召回该款轿车13万辆,免费更换燃油泵以消除隐患。鲁先生的新车,就属于召回范围。
第二天,鲁先生到销售商处交涉,希望能退换,遭到拒绝。销售商将该车辆更换燃油泵消除了隐患后,再次交付给鲁先生,鲁先生拒绝接收。多次协商无果,鲁先生将销售商告到了渝北区法院: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其所购车辆属于应召回的缺陷车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以及赔偿三倍购车款。
该案经渝北区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商退还已支付10万余元的购车款,并罚三倍赔偿款给鲁先生。
销售商郁闷败诉
败诉的销售商很纳闷,生产商的召回公告已在公共网站发布,消费者可获知相关信息,并不存在欺诈;而且要召回的车辆并不一定都存在质量问题,只是为了安全起见将车辆召回消除隐患,何况车辆在交付给鲁先生时已经消除了隐患,系合格车辆,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才对。
对于销售商的疑问,法院给出了解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销售商明知涉案车辆为应当召回车辆,却隐瞒该事实,影响了鲁先生作出购买的选择,这肯定构成了欺诈行为。虽然售后销售商对汽车进行返厂消除了隐患,但仍构成欺诈行为。”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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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退一赔三案
山东省刘女士2014年买了一辆菲亚特,提车之后发现该车曾经补过漆,经过调查发现该车曾经卖给过一个姓王的人。刘女士到4S店要求退车,协商未果后一怒之下告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当地中级法院2015年宣判4S店存在欺诈行为,退回刘女士购车款12.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总计38.4万元。
路虎退一赔三案
温州市一位黄姓车主,2015年3月花100多万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回家后发现该车曾经更换过变速箱模块、排档杆、排档杆线束等,认定这是一辆修过的事故车。协商未果,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退一赔三,黄女士不但退还车款,还获赔314万元。
重庆法拉利维权案
2013年重庆的龚先生与重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法拉利展厅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36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法拉利。开了1年发现,竟是一辆出过事故的问题车。多次协商无果,龚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2015年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车商因为欺诈,按当时退一赔一标准,支付购车人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