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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进小区不应卡在“物业关”

更新时间:2022-10-30 19:39:55点击次数:39377次字号:T|T
原标题:充电桩进小区不应卡在“物业关”

既能降低日常用车成本,又能响应节能减排号召,新能源汽车近年来成为不少人的选择。买了新能源汽车就要考虑充电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业主想在自己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但物业公司往往以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予以拒绝。充电桩进小区难过“物业关”,这似乎已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2022年初,为了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徐先生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却遭到明确拒绝。无奈之下,徐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依法应向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法院判决显示,安装充电桩是否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并在工作中加强用电安全巡查检查,为业主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被拒

2022年初,徐先生购买了由唐山市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下车位。随后,徐先生购买了一辆电动轿车。在与供电公司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供电公司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物业开具同意书。徐先生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车主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一般流程是:首先填写相关承诺书并获得物业公司书面同意;然后向供电公司提交材料,经上门勘查符合条件后安装电表;最后由充电桩服务商安装充电桩。

徐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2021年12月,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公司董事长在其个人微博上转发车主对小区充电桩安装难的抱怨并表示,当年该公司交付了4万多台新能源汽车,但随车配送的充电桩,却有近2万根送不出去。

无奈之下,徐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现有条件能满足少量安装,但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量过大,因电容量、消防以及徐先生后续承担的管理风险等问题,无法为其出具同意书。同时,为方便业主电动汽车充电,物业公司增加了地上电动汽车充电站,并配有24小时监控,且消防方面达标。

徐先生认为,地上充电站与自用充电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地上充电站未做车辆分隔,存在安全隐患,且充电收费不合理,不能满足其充电需求。安装独立的充电桩是其购买新能源汽车实现绿色、环保、节能不可或缺的设备,同时在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同意书后,相关部门会对车位的软硬件进行评估和勘查,以确定最后是否符合充电桩安装标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理应配合业主的合理诉求。

法院判决物业出具同意书

对于这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徐先生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徐先生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徐先生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在案涉小区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徐先生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徐先生申请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应予支持。但徐先生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应正当使用充电桩,积极承担对充电桩管理和维护等相应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物业公司主张小区地库电容量以及消防问题,因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新能源汽车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符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该案承办法官李楠说。

物业要更新观念主动作为

电容量不够,不具备电力条件;充电桩安装使用影响电力系统运转,有安全隐患;附近有公共充电桩可供使用……在新能源汽车车主有固定停车位的情况下,这些说辞成为物业公司拒绝安装充电桩时常用的理由。

事实上,安装场地、电力条件是否符合安装充电桩,并不是由物业公司决定的。供电部门会进行可行性勘查评估并制订方案规划,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完成配套接网工程施工,再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车主作为实际使用人也要尽到对充电桩的维护保养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仍然以不具备电力条件为由拒绝安装,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向供电部门等提供书面证据。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物业公司虽然主张小区地库电容量不够,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没有采信支持。

现实生活中,由于新能源汽车尚未完全普及,一些老旧小区并未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容量,电容量确实存在不足;如果充电桩安装、管理、维护不专业,也会存在漏电、起火等安全隐患。但是,这些都有专业部门和人员进行勘查、评估、操作。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合法需求消极对抗,主要还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查和把关,而不是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李楠表示,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业主也要正当使用充电桩,积极承担对充电桩的管理和维护等义务,确保充电桩的安装及使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出台文件,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拒绝车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逐渐普及,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这需要车主和物业公司“充电”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物业公司更要积极履职、更新观念、主动作为,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为业主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法治日报)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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