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亚平(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
长期以来,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始终保持在55%至59%左右,占制造业投资的比重更是超过80%。提振民间投资者的信心,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引导民间投资方向,不仅对扩大有效投资和稳增长、稳就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拓展有效投资空间、激发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乃至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亟须多方施策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营商环境不仅直接关系民间投资者的信心,也影响到民间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投资风险管控。各地应依法加强对民间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切实降低民间投资者最担心的风险,让民间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坚定投资信心。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相关管理措施,推动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投资大市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和降成本的政策措施,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税费和社保负担以及融资、物流、能源电力等成本,增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让民间投资者真正有利可图。
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门应在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中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负外部性监管,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规划、土地、节能和环保等前置审批或监管工作中主动做好服务和引导工作,提高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优化政府服务内容和方式,大力实施“一站式”服务、“保姆式”服务,落实部门首问负责制,帮助民间投资者少走弯路,有效规避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土地、环保、安全等方面风险。
加强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招商引资承诺和特许经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协议规定,不得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变更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投融资方案等重要事项,拖延甚至取消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拖延甚至不落实相关政策或事项,拖延甚至不履行投资补助、政府付费或运营补贴等相关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的作用,让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在投资建设领域,在投资市场准入、投资机会获取、特许经营权授予、PPP项目招标采购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者一视同仁,在项目资金筹措、资源要素配置、建设条件落实以及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等方面,公平、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
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
切实降低投资机会不公平的问题。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重点专项行动计划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主动征求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体现民间投资者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针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民间投资参与程度较低的问题,各地应在项目前期谋划和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中,充分论证投资的必要性和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式,主动听取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公共领域投资项目的积极性,并增加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方式的研究论证内容。
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行为。在公共领域投资项目尤其是PPP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实施方案研究中,要充分考虑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在价格/收费机制改革、投资回报机制、投融资方案、投资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从而调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着力打破民间资本投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常态化的政企对接机制,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合作对接,做好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宣介、投资信息发布和投资项目推介等工作。同时,对于重大投资的公共项目和产业项目,可以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社会中介组织推荐同行业领域的“排头兵”企业。
加大对民营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
对民间投资者而言,公平、公正获取投资项目相关资源要素比获得公平的投资机会更重要,更能激发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要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进一步推动规划、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公平配置,让民间投资者以公平且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各类主要资源要素。
着力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现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打破融资的“玻璃门”“弹簧门”,公平、公正对待民间投资者等各类投资主体。研究设计适合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努力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鼓励支持银行加强与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资产管理和融资租赁等机构的合作,加强企业/项目信息沟通,通过投贷组合(投资+贷款)、贷租(贷款+租赁)组合等多种方式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加强政银合作对接,地方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信息共享,改善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帮助银行预判小微企业的经营业绩状况以及信用风险。
地方政府应努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偿债专项基金或融资担保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采取专业化管理、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发展。创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借鉴近几年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有一定收益的投资项目的政府专项债政策,探索发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明确和有效落实专项债偿还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转)贷款、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有市场需求和较好收益的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重点用于其扩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协同协作投资发展
针对民间投资者总体上小而散,特别是投融资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鼓励支持民间投资者“合纵连横”,与其他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比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竞标,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或交通导向的开发(TOD)项目等综合开发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创新投资方式。除了直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产业项目的方式外,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政府联合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或重大项目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对民间资本以及其他基金投资人承诺明股实债、保本保收益、远期股权回购、承担投资本金损失等。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金融比较活跃的地区,鼓励民间资本联合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天使投资基金,从而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扩大投资规模。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