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 正文

汽车反垄断调查处罚月内“收网” 日企罚单将超10亿

更新时间:2014-08-18 11:40:15点击次数:159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自2011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部门已对汽车行业经销与售后环节进行了长达3年的反垄断调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和相关行业协会了解到,首批调查处罚将在月内“收网”:至少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面临的罚单总额将超过10亿元;而奥迪、克莱斯勒以及另外几家整车企业虽然涉案受罚大势已定,但罚单金额仍存悬念。
  在反垄断震慑威力渐显的情况下,“杀猴给鸡看”的反垄断路径,不仅使得跨国车企大规模“试探性”降价,而且还将让国内行业监管和民事诉讼逐渐与国际接轨。
  巨额罚单即将落地整车企业处罚仍留悬念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至少12家日本零部件企业将面临总额超过10亿元的罚单,而奥迪与克莱斯勒存在垄断行为也已查明,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相关结果最快将于本月内公布。此前,整车企业之所以大规模“试探性”降价,以及奥迪公开进行“认错”,与罚单金额存在一定的裁定空间可能有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8月上旬表示,在对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汽车整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调查后,将根据违法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已经完成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对单一整车企业的罚单,因罚款销售额计算范围和处罚额度比例的不同,上下限可能相差巨大。此前,整车企业之所以大规模“试探性”降价,以及奥迪公开进行“认错”,与罚单金额存在一定的裁定空间可能有关。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权威人士介绍,以即将对奥迪品牌的执法处罚为例,从罚款的销售额计算范围看,小到涉案销售区域40多亿元的年收入,大到一汽-大众中国去年在全国范围内3000亿元左右的收入,乘以1%或10%的处罚下限或上限比例,差别可达到800倍。
  但不管最终罚单大小,此次处罚均创造了国内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历史,与国外汽车行业大力反垄断相比,我国的相关执法可谓正当其时。
  统计显示,最近几年美欧国家对不少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处罚力度可为空前。据美国司法部统计,自2011年首度提出指控以来,截至2013年末,共有超过20家日本公司和多名个人,因涉嫌在美国汽车市场操纵价格和串通投标被指控,总计被处以超过16亿美元的罚款。
  “一些日企向美欧反垄断部门自首,但在中国却不低头。”相关反垄断部门人士对记者说。对此,一些专家和反垄断部门人士表示,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向中外违法企业开出天价罚单已有先例的情况下,须依法加强反垄断执法处罚力度,才能让车企不再试探中国的反垄断底线。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价格反垄断部门,曾经对中国国内两大白酒巨头罚款4.49亿元、对境外六家液晶面板企业罚款3.53亿元,对中外企业的执法处罚力度均是动了真格。
  除了对奥迪、克莱斯勒等涉案整车企业罚金未定,奔驰也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点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言人表示,近期不仅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已对苏州、无锡等五个城市的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反垄断调查,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所属的反垄断局组织力量,还对奔驰公司上海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奔驰是不是存在垄断行为,目前正在调查取证。”这位发言人说。

  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跨国车企这几年在中国赚取了高额利润,中国反垄断执法理应加强,一方面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与欧美反垄断调查执法接轨。

    车企争先回应反垄断调查“试探性”降价车型和幅度有限

  虽然还未正式接到罚单,但8月11日一汽-大众奥迪已声明承认违法,表示诚恳接受处罚,这是近一个月的车企“降价”潮以来,首家主动明确承认违法的车企。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统计发现,尽管不少车企积极回应调查,但是降价幅度与降价车型均有限,大都带有“试探性质”。
  据了解,为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调查工作,8月8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丕杰与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总经理薄石、执行副总经理葛树文,以及相关区域市场负责人,一起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有关情况做了汇报。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张丕杰表示,针对出现的问题,一汽-大众奥迪已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做法。一汽-大众奥迪将诚恳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并进一步加强对区域销售服务业务的规范和管理。
  与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点名的奥迪“公开认错”不同,自7月25日捷豹路虎中国成为首家公开宣布降价的车企以来,包括梅赛德斯-奔驰、克莱斯勒、宝马以及多家日系品牌,大多仅是宣布降价以回应反垄断调查,其中下调整车价格的较少,大部分车企下调的是零部件价格。
  其中,捷豹路虎中国对3款豪车的厂商指导价平均下调人民币20万元,克莱斯勒旗舰产品Jeep大切诺基SR T 8价格下调6.5万元,大切诺基5.7L旗舰尊悦版价格下调4.5万元;而奥迪、宝马、奔驰等品牌的价格下调仅限于零部件。
  奔驰表示,通过此次调整,部分维修配件价格平均下调15%;而宝马则表示,包括车身、压缩机、发电机、电瓶和刹车盘等在内的2000余件产品,平均降幅达20%。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副理事长苏晖对记者说,虽然车企下调零部件价格范围较大,但是绝大部分车企都没有公布降价后最新的零整比数据。记者发现,仅有极少数车型公布了降价后的零整比,其中奥迪“A 6L”车型的零整比虽然将从411%降至291%,这意味着更换一辆奥迪车所有配件的花费仍可购买几乎3辆新车。
反垄断执法震慑跨国车企行业监管和民事诉讼或现突破
  专家表示,反垄断震慑威力将不仅限于跨国车企的“试探性”降价,“杀猴给鸡看”的反垄断路径,还将让国内行业监管和民事诉讼逐渐与国际接轨。
  参与反垄断论证的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副研究员苏华指出,国内汽车经销与售后环节中常见的价格协议、转售价格限制、地域和客户限制以及搭售等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行为。反垄断部门人士表示,一些跨国车企在中国市场纵向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反垄断法》中的豁免条款,同时前几年还在中国市场被当做经验推行,而不少“同车不同价”的案例更是让消费者无可奈何。
  在汽车经销环节,很多消费者已经对“本店汽车只卖某地”或“卖车搭售保险”见怪不怪,但“同车不同价”是怎样实现的?拿宝马“535ixD rive”来说,该车型目前国内市场厂家指导价为80万元左右,但在美国市场此车型价格折合人民币仅售35万元左右。记者计算发现,即使刨除该排量进口汽车需交纳的总计约90%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国内的厂商指导价仍较美国市场高出不少。
  相关调查发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发布近十年来,多数跨国车企在我国设立独资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统一管理全国经销网络。跨国车企掌控生产、进口、经销等价值链核心环节,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平衡各环节收益以实现其整体利益最大化。有关行业协会和反垄断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现实中存在跨国车企将进口车低价报关卖给其控制的总经销商,然后高价出售给4S店,并实施转售价格限制的行为。
  而在汽车售后环节,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对于配件的价格协议、限制等垄断行为,也让一些品牌的整车出现畸高的“零整比”(零部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中,北京奔驰C级一款车型“零整比”高达令人咋舌的1273.31%。
  去年底,奥迪销售事业部在某区域曾向该省区全体经销商下发通知,实际上要求区域内所有4S经销商从今年起上调奥迪维修标准价格。与此同时,一些经销商还与车企达成利益同盟,“抱团垄断”已经公开化。A股上市公司漳州发展在其2013年年报中就高调宣称,“把‘以修养店’作为汽贸的首要战略”。
  北京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院长冯君指出,外国车企正是钻了中国政策的空子,才能抬高零部件定价获取巨大利润。相关行业协会和反垄断部门专家表示,汽车经销与售后环节的垄断在中国市场普遍存在,首轮企业行业反垄断对象集中于跨国车企,其一是由于这些车企市场占有量和影响力大,存在一些纵向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经销与售后环节影响恶劣;其二是低端品牌汽车的零部件兼容性较强,与高端豪车相比垄断控制力较弱;其三则是跨国车企在国外合法合规,在中国市场却对反垄断法规视而不见,因此“杀猴给鸡看”对跨国车企是惩戒,同时也将从更大程度上震慑行业内高中低各类车企。
  除了在国内行业监管标准上欲与国际接轨,反垄断部门此次执法处罚,可能还将对国内相关民事诉讼带来突破。
  在此前消费者起诉某德系车企和某日系车企的案件中,原告的请求分别被长沙法院和青岛法院一审驳回,两案的争议均为4S店销售原厂配件时搭售维修服务。消费者诉诸《反垄断法》为何总是输?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此次发改委垄断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消费者民事诉讼将具有更加充分的依据,相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会随之更加细化,届时车企面临的民事诉讼压力可能将会加大。


   来源: 经济参考报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