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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数字劳动的分配正义原则

更新时间:2023-05-31 15:48:58点击次数:39710次字号:T|T


  作者:巩永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首都高校党建研究基地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已经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选择。新征程上,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需要考察数字化生产的新形式——数字劳动,着力解决数字劳动引发的分配新论题,建立健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分配机制,缩小数字劳动中的分配鸿沟,夯实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

  劳动“数字化转型”及数字劳动生成

  劳动是人类社会的始基,也是人类文明展开的起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随着劳动资料特别是劳动工具的更新、发明和应用,劳动的具体形态发生变革。21世纪以来,随着数字—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依托新的数字化生产工具加工和改造对象物,创造数字化产品,使劳动形态发生了数字化转型。尽管马克思并未提出数字劳动这一范畴,但我们仍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从源起看,数字劳动以“新机器体系”为技术基础。人类劳动的跃升离不开生产工具的发明或机器体系的更新。马克思指出,机器不仅代替了活劳动,而且代替了劳动者及其手工工具。机器体系发展的趋势是形成“自动的机器体系”,其出现使劳动渐趋自动化,人变成了机器的看管者,成为“有意识的机件”。马克思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和机器体系并入固定资本,劳动将会更加自动化、智能化,特别是随着“一般社会知识”变成直接生产力,人类生活和劳动过程将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由此看来,数字劳动就是依托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等新技术改造对象物的过程,这些数字化“新机器体系”的创造和应用,推动劳动逐渐向“智识性”转型,使数字劳动应运而生。

  从过程看,数字劳动以“人机交互”为主导模式。不同于“纯体能”和“纯智能”劳动,数字劳动是“人机交互”式的劳动。数字劳动的技术前提是数字机器和媒介,其主体是有意识的人。这决定了数字劳动的过程就是有意识的主体与数字客体的交互过程。在智能生产和数字界面中,人们依托数字化工具和媒介,以智力、创造力对数据、信息等“无形物”进行编码、加工和改造,这种劳动形式已经超越了传统体能劳动,突破了劳动的发生场域和时空场所,是以“人机交互”为特征的智力型劳动。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劳动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科技劳动、情感劳动和赛博格劳动等。

  从结果看,数字劳动以创造数字产品为直接目的。马克思认为,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任何劳动都会创造出“现实化”的产品。与以往加工和改造自然物不同,数字劳动以加工和创造数字产品为目的,对数据、信息等“原材料”进行采集、传输、编码、分析、存储和赋值,创造出“现实化”的数字产品,以信号、广告、软件、文创、服务等形式进行交易,最终实现数字劳动的价值创造和转移。因此,数字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和创造性的活动,不同于人们在数字界面的娱乐、消遣等活动。

  数字劳动引发分配正义新论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新业态,尽管数字劳动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经典论域,但由于数字资本的隐性宰控,也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健康、不规范的发展苗头,引发新的分配正义论题。

  主体性论题。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条件”,具有本体论意义。一方面,劳动创造了人、塑造了人类社会;另一方面,人从事生产、制造生活资料,人是劳动的主体。然而,在数字劳动中,人的劳动不再是纯粹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而是演变为调控人和数据、信息、数字机器等对象物之间的变换关系,其劳动内容也从实物性走向了虚拟性。数字劳动逐渐模糊了主体与客体、实体与虚体的界限,使“数字机器的劳动”渐趋遮掩了“人的劳动”,由此便引发劳动者的“降格”,甚至出现主体性危机。

  所有权论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分配制度的核心论题即劳动所有权,关涉劳动资料与产品的占有问题。一方面,在数字劳动中,由于劳动资料(数字技术、数字平台、App软件)并不是公共品和共有物,其所有权并不归用户所有,因而劳动者无法得其应得。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数字平台和界面中进行的数字活动(访问、交易、消费、游戏、点赞、评论等)往往会生成海量数据,这些数据被平台进行加工和赋值后,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一般数据”,最终也不归用户所有。

  “鸿沟”论题。数字劳动归根到底是高科技催生的信息化、协作性、生产型劳动,这种劳动对主体综合素质、劳动的技术基础和时空场域具有较高要求。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字技术发展的不同步,区域、行业间对数字生产资料创新、应用和分配的不对称,以及个人对数字技术适应和使用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劳动者能力差、数字市场信息差、数字行业分布差以及数字社会贫富差,这些差距是数字化生产方式引起的代差和鸿沟问题。

  建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分配正义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基于数字劳动引发的分配新论题,需要建构适应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分配正义原则。

  “属人优先”的主体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即属人原则,它与属物原则相对。主体性原则即倡导属人先于属物。数字劳动归根到底是人的劳动,人是数字劳动的主体。无论数字技术如何与人的劳动“融合”,人还是数字技术建构的生产关系的主体。因此,应坚持劳动本体论,坚持“属人优先”原则,即把人作为数字劳动的主体要素,坚持按人的劳动分配。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人机交互性劳动、数字化雇佣劳动或自由劳动中注重活劳动的主体地位,建构基于活劳动的“得其应得”原则。落实这一原则,需要明确数据用户、数字企业、数字技术员等不同主体的地位,促进数字劳动产品的价值释放。

  “平等占有”的所有权原则。所有权原则即占有原则。在所有权的构成中,主要关涉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前者要求按劳分配,后者要求按资分配。在数字劳动的所有权关系中,既有数字资本或数字技术的所有者,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数字劳动的所有者——劳动过程的真实参加者。在这两种产权关系中,要按照所有权原则探索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坚持数字生产资料平等占有和数字产品按劳分配并举。特别是对于数字资本,要防止数字平台垄断和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对于数字劳动的所有权问题,应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数据共享”的分配实践机制。以数字经济推动共同富裕,应建构数据共享的分配实践机制,有效抑制公共数据的私有化和个人数据的资本化,缩小数字劳动的代差与鸿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建构数据共享的分配实践机制,需要培育数字利益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推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完善政企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的价值补偿,不断消弭数字鸿沟,增强数字经济可及性,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共享数字劳动成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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