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郑维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践行者,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和中坚力量。人民法院在法治现代化这一历史命题下,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在线解纷机制,有助于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线解纷机制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本土创新实践
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镇孕育了“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这彰显了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基层矛盾、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性。如何将“枫桥经验”与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相结合,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线解纷机制最早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是一种依托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与多元解纷方式相结合的机制,具体包括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和在线诉讼等,主要用于解决电子商务、网络侵权、著作权权属、金融消费等领域的纠纷。在线解纷机制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要,作为“网上枫桥经验”而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创新实践。
其一,在线解纷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内容。智慧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等新技术,突破传统线下审判业务模式,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推进司法工作。以互联网法院为例,其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实现案件起诉、调解、立案、审判、送达、执行等环节全部在线完成,纠纷“一站式”在线解决。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纠纷的成本,也有利于推动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应用与深度融合,增强法庭审判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强化司法裁判在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指引保障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便捷和公正。
其二,在线解纷机制是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自建设智慧法院以来,贯穿于在线解纷机制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的主线就是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等三个规则,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为人民群众参与在线调解、在线诉讼提供了细化的操作规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形成了有机衔接、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为进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线解纷机制的适用与完善是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于民有利”的在线解纷机制。除了明确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协调平衡公平、效率和秩序这三种价值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关注多种解纷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合理竞争,以及通过设计新的程序和系统来消除当事人对解纷技术的顾虑。这既符合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要求,也为在线解纷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完善的指引。
人民法院应当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公平、效率、秩序为价值取向的在线解纷机制。这个机制应该包括宽松且灵活的多种在线解纷方式,以协调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同时,它也需要规避人性局限、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并克服由数字鸿沟引起的司法不公问题,克服当事人在经济、心理、文化和地理等方面的障碍,从而争取在判决中做到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和“同案同判”,更好地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在线解纷机制由和解、调解以及诉讼等多种解纷方式构成,它们各有特点、功能不同,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衔接。多种解纷方式的运用,有赖于当事人的自我选择,而这又与机制本身的激励和竞争密切相关。例如,在电子商务纠纷领域中,消费者通常依赖经营者获得商品信息和判断商品价值。潜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在线解纷机制的运行应当充分关注消费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并以敦促经营者提供透明的商品信息、维护公平高效的交易环境为目标。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在线解纷机制应当着重强调和解与调解方式的重要作用,并适当偏向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以突出和解与调解方式的效率价值。对于解决小额纠纷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而言,由于选择诉讼方式会造成高额的成本,双方当事人会更倾向于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线解纷机制的完善依赖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如何设计新的程序和系统来消除当事人对该机制的顾虑尤为必要。比如,算法的应用虽然增强了纠纷处理能力并降低了解纷成本,但是当算法基于与身份相关的、具有倾向性的数据库对当事人进行分析时,最终可能导致在线解纷程序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设计和运行算法时应当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并且要运用大数据对算法进行相关分析。需要指出的是,正当程序这一价值很难编成软件语言,因而中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程序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人工参与检验在线解纷系统的具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将程序提出的建议转化为可信的最终决策,并以此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光明日报》(2023年07月01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