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用工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互联网平台带动提供共享服务的劳动者人数达9000万人。互联网平台用工普遍通过算法对劳务提供者进行管理,算法及其运行影响平台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益,完善平台用工的算法规制意义重大。
算法是互联网用工平台运行的基础。大多数互联网用工平台通过算法对劳动者进行全方位管理,算法内容涵盖劳动者进入和退出平台、订单分配、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过程监督、考核评价、奖励惩罚等。从法律角度看,平台的算法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工作任务、报酬收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休息时间,甚至也关涉其健康和安全,影响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益。
算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在用工管理方面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劳动者提供服务和获取报酬等也更为便利;另一方面,算法主要由平台企业控制,平台劳动者同平台企业相比,实力和地位差异显著,平台企业可能利用算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部分骑手“疲于奔跑”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与平台送餐时间规则不合理有关。虽然算法在形式上表现为互联网系统的自动决策,但其开发和运行均由平台或相关企业负责,平台企业对算法的内容和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只有完善算法的规制,才能充分发挥算法的技术优势,克服其缺陷和不足,使算法更好促进互联网平台用工健康发展。
由于算法在网络平台用工的基础地位以及对平台劳动者的重要影响,相关部门在网络平台算法规制方面不断出台规则,初步建立了平台算法规制的框架。如,2021年国家网信办等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总体上,我国对平台用工算法运行的基本原则、算法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程序等作了基本规定,为平台企业及其合作商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尤其是确立了“算法取中”的基本要求,明确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理念。搭建起平台用工算法规制框架,意义重大。同时,目前平台用工算法规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现有规则规定分散,且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和指导意见,权威性和强制力不足;二是现有规则的内容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三是现有规则主要是指导性的行为规范,平台劳动者的权利并不清晰,尚缺乏完善的权益救济程序。
因此,必须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平台用工算法的规制,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科学把握算法性质。算法性质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认识。从静态角度看,算法规则类似于传统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应对算法的规则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规制。从动态角度看,算法是一种自动决策,类似于用人单位指挥、监督权等指示权的行使以及根据规章制度等作出的决策。只有把握算法的性质,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坚持综合系统观念。算法性质复杂,应借助于劳动法等相关规则,对算法进行综合系统的规制。可参考劳动法中有关基本劳动标准以及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指示权等相关规则,对算法规则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规制,并完善算法规则制定和运行的相关程序。加快构建算法安全风险监测、算法安全评估、科技伦理审查、算法备案管理和涉算法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监管体系,为平台企业等主体确立行为准则。
明确相关主体权利。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平台劳动者与算法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平台劳动者参与算法规则制订的权利、对算法规则及其运行结果的知情权、对算法的异议权和救济权,以及与算法运行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等。只有通过明确劳动者与算法相关的权利,才能确保算法运行的合法、透明和公正,使算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光明日报》(2023年08月19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