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榕、张伸宇(厦门大学法学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价值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整治。针对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行为,深入开展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强大震慑作用。新征程上,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作出的战略部署,推动信用惩戒机制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任何人在社会中生活、学习、工作,都需要遵守社会的基本诚信规则。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会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诚信规则,因为信用记录不仅关乎贷款、交易、开办企业,也关乎就业、晋升、社会认同等,一旦失信就可能付出高昂代价。实践证明,信用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之一,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效抓手。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探索信用惩戒机制,初步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对象、措施和程序。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了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在内的主要目标。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随着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并对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产生重要作用。当前,进一步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以制度之力让失信者“无处遁形”。“十四五”规划纲要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顶层设计,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这就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公开和保护规则,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和使用的合规性,防止泄露和滥用信用信息;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规则和惩戒机制,严格规范信用惩戒的适用条件、程序,确保信用惩戒依法依规进行;拓展惩戒措施内容,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效果,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是落实联合信用惩戒、提升制度有效性的关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就加强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等作出详细安排,提升了信用惩戒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使信用惩戒更加便于落实。应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基础,进一步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包括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推动执行效率和全社会诚信水平提升。
优化信用修复和异议制度。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实施信用惩戒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则、诚实守信,更好促进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建设。这需要在把握好信用惩戒的规范性和适度性,坚决避免滥用、过度适用信用惩戒的同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的信用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被误判为失信的信用主体提供申诉和纠错的渠道,设立公正、公开、公平的申诉和纠错机制,明确申诉和纠错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及时撤销错误的信用惩戒措施。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