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当今,虚实同构的公共空间和数字生活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身份多元、无限流动、匿名表达等自由体验,不少人渐渐滋生出乌托邦式的“网络自由主义”情怀,甚至不受约束地释放网络暴力。正是在此背景下,塑造数字公民意识被提上时代发展的重要议程,其核心议题包括三方面。
一是数字公民的社会承认。没有社会的普遍承认,就不可能形成全社会的数字公民意识氛围和文化环境。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些国家积极制定了有关数字公民教育和能力培养的政策文件,但很多时候,决策层和社会机构只把数字公民视作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表现或者“替身”。同时,数字生活中的人们也没有对自身的数字公民身份形成充分的感知认同,没有对自身的数字关系、数字行为和数字权利义务拥有足够的理解体验。上述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共识性的数字公民观念和行为方式。因此,当前亟须包括政府、商业平台、技术公司、社会机构等在内的全社会力量认真对待数字公民的身份和价值,积极塑造社会成员的数字公民意识,助推社会成员践行数字公民的使命和责任。
二是数字公民的数字法治观念。数字法治观念是数字公民意识的文化基础,它具体包括:(1)理性自由观念。数字化生存既带有私人属性也带有公共属性,而数字空间(如元宇宙)中的多重人格使“人性中善的一面可以被激发,恶的一面同样也可以被放大”。因此,数字公民要恪守数字文明的底线,形成理性自律的数字人格,自觉守法遵规,共同抑制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2)数字规则意识。数字公民在与数字政府、数字司法、商业平台,以及其他数字公民互动交往的过程中,既要有积极的数字权利信念和价值追求,也要有良好的义务意识和守法精神,要善于通过数字方式、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来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有效实现数字监督、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3)数字信用观念。与工商业社会生活相比,数字生活的一个重大不同就是每人每天都会留下大量的“数字足迹”。这些足迹既是数字人格的表现,也是数字社会的信用基础。每个人只有保持可信的数字行为和数字交往,才能建立其作为数字公民的数字信用,促进形成共享主义的数字秩序。
三是数字公民的伦理精神。在现代法治框架中,自由主义公民观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共和主义公民观的基础是公共精神,社群主义公民观的基础是多元主义。但是,数字公民伦理立足于平台、数据和算法所产生的数字关系基础之上,呈现出一种数字主义公民观,其基础是平衡主义。数字公民的伦理精神主要包括:(1)数字行政、数字司法、商业平台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数字监督和包容共治理念;(2)数据利用与信息权益保护的平衡主义理念;(3)维护数字平等和促进数字人权的数字正义理念等。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