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林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承诺购房就赠送8年物业费,业主购买后却没有况现承诺,业主便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今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业主胜诉。
原告谢某诉称,自己与开发商签署《客户介绍确认书》,协议中明确约定赠送8年物业费,后多次要求开发商履行合约义务,均遭到拒绝。谢某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双方签署的《客户介绍确认书》约定赠送8年物业费共计17395.2元。
开发商到庭后辩称,签订的是客户介绍确认书,公司没有这个确认书,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确认书不完整、备注语意不明且与公司营销政策奖励标准相悖,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系销售人员私自承诺,与公司无关。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向谢某出示确认书一份,并注明获赠送8年物业费用奖励。开发商虽辩称确认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经办人签字且盖有开发商销售专用章。开发商虽辩称该承诺系销售人员个人行为,且确认书奖励与公司营销政策相悖,但属其公司内部事项,不应作为对抗购房人的抗辩理由。故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向业主给付8年物业费用。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