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蒋天琴)近期随着国家房产税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人们对炒房热情的退却,伴随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期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原因竟是原告投资买房后因房屋贬值不想要所购房屋,便以被告不具备售卖房屋的主体资格为由,请求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原告拒不履行购房合同的真实原因为该房屋市场价值贬值,原告又有到外省定居的打算。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向双方解释到:本案争议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称虽为商品房购销合同,但从合同实质内容看,卖方即被告何某某系自然人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且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系有效合同。经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没能达成共同的调解意见,最终某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此友情提醒,房地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