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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想过户利用卖房时间差又与他人办理抵押,买受人咋办?

更新时间:2015-11-16 11:35:27点击次数:2039次字号:T|T


     
 【前言】:
  
  买受人购买房东的房屋后,约定时间办理过户,但房东一直找理由推诿,当房东同意跟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遇“拦路虎”。原来是房东利用与买受人房屋买卖交易期间,又擅自把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了,致使双方的过户手续暂时无法完成,而买受人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证……
  
  这一起看起来不怎么起眼的案件,却常常让不少法律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不便,也是值得我们法律人反思和学习的,对于律师来说,怎么样才能维护当事人更大利益化,对于法官来说,如何公平公正的审视案件事实,能够公平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判决,让社会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案件】:
  
  2011年1月12日,杨某看到自己小区的邻居王某房屋出售的广告便与王某联系表示自己想购买其房屋,双方磋商,杨某以56万的价格卖下了王某的房屋,并在2月2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当即付清全款。《房屋买卖契约》中的第六条约定,房屋在签订契约后7天内交付给杨某;第八条约定,王某必须在2011年3月27日之前协助杨某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
  
  一个月后,王某房屋虽已交付到杨某手中,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最初,杨某认为邻居一场,也没有撕下脸皮。可让杨某没有想到的是,如今事隔2个月,王某还没有意愿和杨某办理过户,并失去了联系。于是,杨某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尽快办理过户。法庭经过审理在2011年11月1日做出了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配合原告杨某将涉案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杨某名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依旧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在2011年12月27日又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万,并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造成执行无法完成。
  
  【看法】:
  
  根据案情,原告杨某要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说明被告王某用涉案房屋抵押给李某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或者说两者的抵押行为无效的情形。法律人许小军认为,王某办理给李某的抵押行为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的情况。王某以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认定其无效。法律人许小军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均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本案中被告王某将已经出售的房屋抵押给他人,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国家法律,不应该属于有效行为。如果认定这样的行为有效的话,将败坏社会公德,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无安全感,故理应不予认可。(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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