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何小敏 蒋春香)如今,买房是年轻人重要的人生大事之一,但清远80后的何女士说起买房经历,却是一肚子苦水。“买楼时欢天喜地,以为很快能住新房,结果没想到竟被拖了近两年!”近日,清远两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买房纠纷,开发商被判违约。
到了交房日期竟还未验收
2013年9月,何女士想购买个大房子用来改善家庭居住环境,经过对市区多家楼盘的走访对比,最终相中了清远清城区某个具有发展潜力、价位适中的楼盘,并在当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何女士以总价61.7万购买该小区一套155平米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前。
随后,何女士通过支付首付及银行贷款结余款等方式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至交楼期限届满,何女士到小区售楼中心收楼,却发现所购房屋未经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为此,何女士拒绝收楼。
“等了一年,也没接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及处理结果,没办法,只好诉诸法律维权!”2014年10月3日,何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楼责任。
开发商称是因“不可抗力”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房屋逾期交付是不可抗的外因所致。开发商表示,“政府部门负责的市政配套设施安装的延误、政府对小区周边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的政府行为、异常的雨水天气等,直接影响了小区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提供证据证实小区项目建设期间,为解决小区的市政配套问题开展了大量协调工作,政府对小区附近路段进行长期交通管制,以及从气象年鉴等资料计算出清远近三年五个月来雨水天气达163天。
开发商属违约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对开发商的三大外因主张不予支持,并依法认定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交楼原因归咎不可抗的外因并不合理。”办案法官介绍:“首先,‘延误’意为迟延耽误,是未按预料的进度进行的一种状态,但开发商并没提供证据证明政府对小区周边市政配套安装的完工日期制定了明确时间表,故无法判断市政配套安装是否延误。”
“另供电、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工程由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燃气公司自愿平等协商完成,其完全可以在约定的交楼期限前尽早完成。其次,政府对该小区周边某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始于开发商与何女士签订购房合同三个月前,且政府仅管制某路段,该小区周边仍有其他路段可通行机动车辆,对小区楼盘建设并无实质影响。最后,仅凭气象年鉴计算雨水天数就推断天气异常一说,完全没有科学依据。”
“作为一个成熟的开发商,应该知晓及预见市政建设、交通管制、天气因素对楼盘开发的影响,但本案的开发商却选择在购房合同后的一个多月交付房屋,出现未能按期通过验收并交付的结果,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开发商负担。”办案法官表示。
收楼通知应书面送达
就违约金如何计算,开发商与何女士又起了争执。开发商称,2014年7月23日,涉案房屋已经通过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随后多次通知了何女士前来收楼,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房屋验收合格后向何女士发出过书面的收楼通知书。对此,何女士也予以否认。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办案法官表示,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虽称已电话通知但未书面通知,未收楼责任不在何女士。遂依法判决开发商违约金依合同约定按日以何女士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时间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开发商提交证明证实2015年4月13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何女士发出了书面的收楼通知书,何女士于2015年4月15日签收了收楼通知书。二审法院遂依法认定违约金应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止,判令开发商向何女士支付违约金16万多元。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