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刘某接受原告和谐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即确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和谐公司给被告刘某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刘某亦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原告和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及时交纳,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告刘某提出原告和谐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因停电等给其造成了损失,应予扣减物业管理费的辩解意见,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关于收费标准问题,原告和谐公司虽于2015年9月21日才取得物业服务贰级资质,但根据其与哈密市八一路科苑城沈某等其他业主2012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显示,从2012年起,原告和谐公司对哈密市八一路科苑城高层住宅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故被告刘某也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20元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被告刘某的住宅面积、原告和谐公司的服务期间及收费标准计算,原告和谐公司要求被告刘某交纳物业服务费5470.5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哈密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5470.55元。(法院张庆元 柴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