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餐饮“隐性消费”还需强化“显性监管”
■ 来论
据媒体报道,从餐具费到餐位费,茶水费到酱料费,餐饮行业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性消费。对此,消费者不易觉察识别,事后维权困难,当下这种现状亟须扭转。
隐性消费对应两种收费行为。一类是商家按照市场法则和经营自主权可以收费的行为,如茶水费、酱料费、一次性餐具费等。商家还必须保障基本餐饮服务的完整性,即消费者不选择某种收费服务,也可以完成消费过程。
另一类是商家不应收取的费用。目前,围绕餐位费、纸巾费、炭烤费等争议较大,争议点在于,一些服务环节本就在餐饮基本服务范畴之内,商家将服务环节拆分出来单独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
现实中,不少商家都以“本店规定”作为隐性收费的依据和理由。显然,这样的收费依据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据此,如果商家在隐性收费过程中未尽到提示义务,或存有强制交易行为,所谓的收费依据和理由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消除隐性收费,还需强化“显性监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必要结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对餐饮等行业的隐性收费现象进行主动摸排调查,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同时也要依法对各类隐性收费行为进行评估界定,拉出商家可以收费的“白名单”和不能收费的“黑名单”,明确其收费边界、流程和义务底线,向社会发布。
在此基础上,还需有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商家收费行为的关注和监督,对不规范的收费行为,采取约谈、查处、曝光问题、发起公益诉讼或支持消费者起诉、信用惩戒等方式予以干预。
唯此,才能倒逼商家守住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给消费者营造更透明、更公平、更诚信的消费环境。
□李英锋(律师)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