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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核查处置情况

更新时间:2022-02-23 13:48:04点击次数:40718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02.21)。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02.21)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578的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镇农贸市场振华酱菜店经营的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经抽样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02.21)。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02.21)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578的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镇农贸市场振华酱菜店经营的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食品生产者处购进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索取了供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购进凭证,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甜脯萝卜条(盐水渍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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