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李忠民)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修合同纠纷:业主认为装饰公司的装修有瑕疵,但未与对方当面验收即入住一年多,并拒付装修余款,结果装饰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业主未验收就入住,因瑕疵拒付余款被起诉
2012年1月9日,乌鲁木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居民吴波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协议,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3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日首付款1万元,剩余按进度支付。双方还约定了施工技术要求,如地砖规格、衣柜材料的适用以及式样。原告施工完成后,双方未签订书面验收协议,吴波就入住了,但此后一年多吴波一直拒付剩下的1万元装修款,理由是装饰公司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装饰公司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吴波告上法庭,要求吴波支付余款。
法院查看房屋质量 装饰公司与业主互不相让
法院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吴波房中查看,发现装修质量存在轻微瑕疵,如个别地砖有掉瓷、划伤现象,卫生间地砖铺设高低落差不够,致使地漏疏水不畅,卧室衣柜推拉门安装不正,导致衣柜内的抽屉不方便推拉等问题。但双方都不愿意做相关质量评估鉴定。
吴波对装修中存有的瑕疵要求装饰公司给予修理更换和重做,装饰公司拒绝维修,认为对存在的轻微瑕疵无法维修,即使给予维修也无法达到被告的满意度。装饰公司同时表示,如果吴波认为装修存有瑕疵可以在验收时拒绝接受,在已入住房屋使用一年多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酌情扣除部分款项
法官审理后认为,装饰公司给吴波装修的房屋质量存有轻微瑕疵,吴波坚持要求装饰公司对存有瑕疵的地方进行修理、重做、更换后才支付拖欠装修款的主张,装饰公司拒绝,吴波目前已入住一年多,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吴波的抗辩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该对吴波拖欠装饰公司的装修款适当扣减作为对原告施工中的瑕疵进行修理、更换的费用。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波支付装饰公司装修款9000元。一审判决后,吴波不服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装修房屋吴波已入住2年(从其入住到二审的时间),应适当扣减装修款作为吴某对装修瑕疵进行修理的费用。二审结合装修瑕疵的实际情况,酌情扣除2990元,判决吴波向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7010元。
办案法官认为: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注明验收的流程及余款的支付方式,验收时也应签订书面验收协议。如果验收不合格,业主不应立即入住,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维权就会容易得多。(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新疆哈密地区中级法院 李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