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3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5批次食品、1批次餐饮用具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 江津区黄贵全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白芹、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的白芹共计23kg,抽样3.8kg;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的韭菜共计20kg,抽样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白芹、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黄贵全农副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黄贵全农副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白芹、韭菜不合格的原因系产地种植时农药使用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召回该批次剩余白芹、韭菜。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江津区黄贵全农副产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黄贵全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芹和毒死蜱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经营的泥鳅、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的泥鳅共计5kg,抽样2.77 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的瓜子共计25kg,抽样4.567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瓜子剩余1.336kg;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 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泥鳅在养殖环节恩诺沙星用于消炎,用量过多,兽药残留限量超标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瓜子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过氧化值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剩余瓜子,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对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壹佳彗购副食超市销售的泥鳅、瓜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 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店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的泥鳅共计20kg,抽样基数13.792kg,截止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经销商在运输过程中为提高泥鳅的成活率乱添加“恩诺沙星”兽药。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高度重视,在以后购进的食品中,加强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白沙店销售泥鳅恩诺沙星μg/kg的实测值为184,标准指标为≦100,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重庆市江津区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数量为1000ml,是当事人日常清洗重复使用的碗。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洗涤剂过量且清洗水反复使用,清洗消毒不够彻底。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整改,要求其对抽检不合格的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清理,不再使用,同时在今后清洗过程中控制洗涤剂用量,增加清水冲洗次数,避免清洗水反复使用,防止交叉感染。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对重庆市江津区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