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装修工程被转包能否解除合同?外卖平台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店铺转让充值卡余额能不能用?今年9月11日—15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了第三十二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开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姜美红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一:装修公司未经许可将装修工程转给另一家公司,请问合理吗?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蔡开剑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业主与房屋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应该由房屋装修公司完成主要的装修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未经业主同意,装修公司转包,则业主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问题二:网上报名插画课程,公司承诺提供“高薪兼职”,但一直拖延不安排,怀疑虚假宣传,能否退掉未上课程费用?
蔡开剑律师:网上有大量类似案例,可以要求公司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承诺“高薪兼职”,是双方培训合同的重要条款。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相应的“高薪兼职”,属于未履行自身的主要义务。若公司置之不理,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前期与培训机构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签约合同等,拨打12315或向消委组织投诉。此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问题三:请问外卖平台购买商品算网购吗?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吗?
姜美红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通过外卖平台购买商品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问题四:网购的扫地机器人根本扫不干净,与宣传不符,商家只同意换一台,我可以坚持要求退货退款吗?
姜美红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满足其宣传的使用功能,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
此外,若经营者对商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主张增加所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最低五百元)的赔偿。
问题五:在理发店充值六千还没用完,店铺转让了,接手的新老板说只能重新充值办卡,之前的余额才能继续用,不然也不能退,该怎么办?
姜美红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若经营主体未变更,仅是更换经营者或店名,消费者依旧可以无条件使用原会员卡。
若经营主体变更,但前后两家店应该是存在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是可以继续正常使用的。不论经营者主体是否变更,若经营者拒绝使用原会员卡,则消费者可以主张原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金额。若经营主体变更双方约定债权债务统一转让给接手的经营者,则消费者也可以向接手的经营者主张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