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秦仲阳)据悉,黄某系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泰公司)股东、董事长。据起诉书显示,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与邹某帛(已死亡)成立荣泰公司,以荣泰公司为依托,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报酬和被捕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生活费,以商养黑;并多次行贿谋求保护伞,逐步形成以邹某帛和黄某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起诉书显示,涉黑集团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汕尾海域采沙。经查,从2005年到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3月,采沙超过11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15.8万元。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等15名被告人罪名共19项。
2014年12月15日至31日黄某案件开庭审理,其辩护律师张燕生、李肖霖、王耀刚等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表示,庭审过程中,冒出太多荒诞不羁的违法审判现象,于是辩护律师集体退庭。
对此,惠州中级法院称,该案个别辩护人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发言,频频打断审判长发言,进而一些辩护人“集体退庭”。
惠州中院官微回应
汕尾女老板被控19项罪名
惠州中级法院官方微博首先披露了检察院对黄某的指控。
2014年9月28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中级法院起诉称,被告人黄某(女)与邹某帛(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为依托,以被告人邹某兵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亲友、同乡等,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报酬和被捕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生活费,以商养黑,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走私普通货物、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骗取贷款、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伪造公司印章、帮助毁灭证据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保护伞,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在汕尾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邹某帛和被告人黄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邹某兵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邹某建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黄某等15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9项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邹某兵涉嫌4项罪名非1项
官微还称,被告人邹某兵此前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9月12日,邹被侦查机关由揭阳监狱押至惠州市看守所关押。
据检察机关起诉,邹某兵涉嫌触犯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等4项罪名,而非1项罪名。
是否确系“一事”须待认定
2014年12月15日,惠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方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称,对于已生效判决的被告人邹某兵,公诉人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更换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后再次起诉。法院重复审理,挑战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
惠州中院在回应中说,1月4日庭审中,该案个别辩护人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发言,更频频打断审判长发言,进而一些辩护人“集体退庭”。在法院门前,律师们“合影拍照”,“抗议法庭违法、审判不公”。
法院对此表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先开庭审理,然后才能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故本院对该案的审理程序合法、有据。其次,对于辩护律师所称的“一事”,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兵、庄某革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是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过的事实。对于该项指控是否确系“一事”,须待法庭开庭审理后方可做出认定,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裁判。
再审时间已告知辩护人
官微还称,庭审现场是控辩双方表达己方观点的庄重场合,根据法庭纪律,辩护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言,不可随意打断审判长话语,更不可擅自退庭。如果庭审秩序得不到保障,庭审不能顺利进行,被告人的辩护权必然得不到充分保障,那最终受损的是法律的尊严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将于2月11日继续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已将继续开庭审理的时间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告知各位辩护人收悉,同时亦明确如果辩护人未经批准不能准时到庭,将被视为拒绝辩护,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异地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审理地点问题,官微称,本案发生地虽然在汕尾市,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符合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