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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播报|“校园贷”雾霭迷眼

更新时间:2017-03-13 09:28:49点击次数:1803次字号:T|T

  ——2016年度四川省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之(三)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记者 肖莉)日前,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自爱成都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生经济网记者获悉,会议通报了四川省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下案例“‘校园贷’雾霭迷眼  消委会驱雾现月”来源南充市消委会。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有一个自称是成都某学院学生的杨某,到南充市某学院向学生推销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多款电子产品,并通过QQ聊天、来校组织学生现场演示等方式,向学生灌输先办理借款购买产品、然后兼职还款的理念,先后鼓动21名学生(以下简称消费者)通过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个人借款网络支付平台办理了个人借款业务,用于购买电子产品,共计金额为123517元。事后消费者发现所谓的兼职还款根本无法实现,而所购产品价格高出市场价,2016年1月25日,消费者代表向南充市高坪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小龙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经过市场调查得到的同款产品的价格比对发现,通过杨某购买的产品价格均明显过高,平均高出近1570元左右,按市场价初略计算,消费者购买上述电子产品多支付了32998元。按照消费者与投资公司订立的借贷合同,进一步统计消费者大约支付产品价款之外利息金额达404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推销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的义务,利用消费者对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了解,以网络消费借贷的形式,鼓吹提供兼职进行还贷的方式,未向消费者提示应承担的风险和高额的利息,误导了消费者进行超前消费,侵害了其知情权。经调解,消费者与投资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一、消费者按市场价格向投资公司平台支付所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借款;二、投资公司按消费者提供的期限确认还款日期。按照原还款加利息总款计算学生应该还款共计164000元,经消委会调解后,消费者实际总共还款79400元,平均为每位消费者减少负担4230多元,总计让消费者减少负担846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校园贷款引发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校园借款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民间资本通过消费、投资等各种方式将利益之手伸向了在校大学生,灌输超前消费理念,假借提供返利机会等名义误导大学生消费。而现在的在校大学生,虽然年龄上大多已经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因缺乏相关的防范知识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一旦借款消费后,无法面对随之而来的法律后果,也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宣传,加强消费预警等方式为校园这片净土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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