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优惠劵消费遇阻 - 曝光台 - 民生经济网 - 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2016年度四川省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之(五)
日前,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自爱成都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生经济网获悉,会议通报了四川省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下案例“‘闹心’优惠劵消费遇阻 消委调解商家兑现承诺”来源遂宁市消委会。
2015年12月30日,消费者郭女士看到某外卖网上某品牌海鲜米线店(以下简称经营者)发布的“此券原价72元,抢购价14.8元,套餐内包含米线4份”的广告语后,以14.8元的价格抢购团购券。消费者使用此券消费时,经营者以信息刊登错误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声称14.8元只能购买1份米线。消费者遂于2016年1月7日向遂宁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按照广告承诺的内容提供商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辩称,“原价72元,抢购价14.8元,套餐内包含米线4份”是工作人员书写错误所致,因此拒绝消费者用14.8元的消费券消费4份米线。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之规定,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属于要约,消费者购买消费券的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下与经营者订立合约,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按照广告宣称内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消费者持消费券,享受经营者提供4份米线的服务。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外卖服务,经营者单方面不履行约定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外卖服务在网络上悄然兴起,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外卖服务存在亟待规制的许多弊病,常常出现低价吸引消费者、虚假宣传、提供商品质次价高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经营者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可适用因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