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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播报|“发财”项目陷阱多

更新时间:2017-03-22 12:40:10点击次数:1713次字号:T|T


——2016年度四川省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之(十)





  日前,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自爱成都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生经济网获悉,会议通报了四川省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下案例"‘发财’项目陷阱多  消委助力跨地调解"来源四川省消委会。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吉林消费者石女士收看某卫视播放的由北京市某生物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经营者)投放的“颐尊惠民9号太空参”广告,宣传种植 “9号太空参”是农民朋友致富的好项目。消费者决定加盟太空参种植项目,以邮购的方式花费1600元购买种子和肥料,签订《产品回收合同书》并支付2000元保证金。2016年5月29日,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提供的播种方法进行种植和看护。9月,消费者发现种植物颗粒无收便与经营者联系,却发现已无法联系上经营者,消费者遂向某卫视所在地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已无法联系。经向某卫视调查,北京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系某卫视频道广告的代理经营公司,受经营者的委托投放了“颐尊惠民9号太空参”广告,属于该广告的发布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之规定,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在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由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经省消委会电话进行三地调解,消费者与广告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一、由广告公司先行退还消费者支付的2000元保证金及1600元的种子和肥料费用;二、广告公司先行赔偿消费者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673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电视购物的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消费者通过电视广告宣传来了解商品,常常出现货不对版、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误导了消费者的情况,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都身处异地,进行调解难度很大。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广告中的宣传电话联系到经营者,被所谓的“产品回收”吸引,但辛苦一年却颗粒无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在经营者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肖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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