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项目陷阱多 - 曝光台 - 民生经济网 - 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2016年度四川省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之(十)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吉林消费者石女士收看某卫视播放的由北京市某生物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经营者)投放的“颐尊惠民9号太空参”广告,宣传种植 “9号太空参”是农民朋友致富的好项目。消费者决定加盟太空参种植项目,以邮购的方式花费1600元购买种子和肥料,签订《产品回收合同书》并支付2000元保证金。2016年5月29日,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提供的播种方法进行种植和看护。9月,消费者发现种植物颗粒无收便与经营者联系,却发现已无法联系上经营者,消费者遂向某卫视所在地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已无法联系。经向某卫视调查,北京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系某卫视频道广告的代理经营公司,受经营者的委托投放了“颐尊惠民9号太空参”广告,属于该广告的发布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之规定,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在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由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经省消委会电话进行三地调解,消费者与广告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一、由广告公司先行退还消费者支付的2000元保证金及1600元的种子和肥料费用;二、广告公司先行赔偿消费者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673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电视购物的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消费者通过电视广告宣传来了解商品,常常出现货不对版、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误导了消费者的情况,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都身处异地,进行调解难度很大。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广告中的宣传电话联系到经营者,被所谓的“产品回收”吸引,但辛苦一年却颗粒无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在经营者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