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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集中公开审理30起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 3名国家公职人员获刑

更新时间:2017-12-07 14:02:59点击次数:8589次字号:T|T


        “我以后再也不喝酒了,这个教训太深痛了!”庭审结束后,因醉酒驾车导致获刑的吐某某说。11月30日,40余岁的吐某某在听到自己的宣判结果后,悔恨的低下了头。
        自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以来,仍有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驶现象呈上升趋势。2017年11月30日,轮台县人民法院在轮台县看守所巡回法庭集中公开审理30起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
       吐某某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2016年10月3日,吐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尾随碰撞。吐某某经过抽血、检测酒精含量。鉴定结果证实: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4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庭审现场,轮台县人民法院邀请人大、政协、纪检委、涉案人员单位代表,零距离旁听案件审判全过程,让更多的群体参与到案件庭审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当日开庭过程严格有序,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悔恨。经过短暂休庭,审判员综合全案事实、公诉意见和被告人意见,对30起案件公开审理,彰显了司法权威,凸显了“阳光审判”。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院对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罚金2000元至5000元。
        旁听的林业局干部彭某某说:今天零距离参加了法院的庭审过程,让我更加明白了酒驾的危害性,我回去以后一定告诉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以后决不能喝酒开车以身试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无“特权”。遇到在紧急的事也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更不能抱着侥幸的心里冒险上路。要始终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通过本次集中公开审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能够使旁听群众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切实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杜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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