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服装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傍名牌”案件——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东莞七好公司)诉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啄木鸟集团)侵犯“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好集团)是知名品牌啄木鸟(TU-CANO及鸟图形)服饰、皮具持有人,其授权东莞七好公司使用“啄木鳥”系列商标并负责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商标权保护、诉讼事宜。
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授权商、销售商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包装、装潢、广告宣传、网页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啄木鸟”、“香港啄木鸟”等字样,在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宣称其产品为“啄木鸟”品牌,致使相关公众产生严重混淆。针对此种情况,上海、北京、哈尔滨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多起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销售商侵犯“啄木鳥”系列注册商标权案件。东莞七好公司遂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之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中院)。
哈尔滨中院判决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停止侵犯东莞七好公司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生产、销售和广告、网站宣传等活动,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各赔偿东莞七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黑龙江高院)。
黑龙江高院审理认为,涉案第628220号“啄木鳥”注册商标、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均系依法核准取得,当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九江啄木鸟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啄木鸟集团成立于2001年6月,上述公司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被核准时间均晚于涉案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1993年1月30日,故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对其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不享有在先权利,而涉案第628220号“啄木鳥(鸟)”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在先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将与涉案“啄木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基本无差异、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的“啄木鸟(鳥)”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行为本身即具有特定化的标志作用和突出的影响力,即使不突出已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在生产、销售、宣传等经营过程中将其“纤鸟图形”和“PLOVER”商标称为“啄木鸟”商标,在某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中、公司销售资料的封面及相关网站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的行为,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的服装与第628220号“啄木鳥”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混淆。
黑龙江高院还认为,啄木鸟集团虽属在香港登记的公司,即便其企业名称的取得符合香港法律规定,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其在内地实施的违反内地法律和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的使用行为,亦应当依照内地法律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啄木鸟集团关于其企业名称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管理机构批准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黑龙江高院遂驳回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
七好集团法律顾问盛玉平律师指出,“啄木鳥”服饰、皮具品牌由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上一直遭受形形色色带有“啄木鸟”企业名称“搭便车”的困扰,七好集团今后将加大打击利用企业名称实施“傍名牌”违法行为的力度。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